1991年12月23日,女青年王某、倪某到某超市购物,当二人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超市保安人员追出将二人拦住,责问二人有没有拿超市的东西没有付款。二人如实告知已经付清货款,但是保安人员仍不相信,将二人带到收银台,告知其店方规定有权查阅顾客携带的东西。王某生气地让他们检查,保安人员还是不相信,将二人带到办公室盘问,并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进行检查,逼的两名女青年伤心落泪。直到最后没有搜查出任何东西之后,店方才对二人道歉放行。王某和倪某感到人格受到侮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受到强烈刺激,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可以申诉?
山东 - 烟台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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