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上的一个初二男同学在课余时间在走廊上和另外一个同学打闹,把对方给绊倒牙给磕掉了,现在家属一直在学校闹腾要赔偿,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湖北 - 襄阳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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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维权顾问

地区:湖北 - 襄阳

你好,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
也就是说,十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犯错推定职责,超出十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受通常犯错职责。
如果是老师有犯错,因为是职务做法,由学校承受职责;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限定,对老师做出处罚

2019-11-28 21:4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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