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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维权法务
地区:山东 - 济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对于吸收亲戚的存款不属于公共存款,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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