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李某不经意间拍到了,某男子对一女子实施诈骗的过程,手段非常熟练。为了给大家警示,朋友就把这个视频发到了网上。第二天,刚好女子报了警这件事被曝光,报道上对该男子人脸使用了马赛克,而李某并没有马赛克对方,那么他是否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

吉林 - 白城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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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答疑法务

地区:吉林 - 白城

您好,没有侵犯。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新闻采访(包括录音、录像等)目的是为了报道事实,或作为资料保存,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新闻采访及宣传活动中客观地摄录和使用人物肖像,并未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问题中,甲对涉嫌犯罪行为进行当场录像,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固定证据是有利的,并且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所以李某没有侵犯该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

2019-11-11 05: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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