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从怀孕就在这家医院做产检,期间一直说是很正常的,但是在35周的,时候出现见红的现象,去医院给检查了下说没事的,后来在39周的时候生产,生产了将近10个小时,但是孩子出生后脸部发青,救无效死亡,医院未提醒家属做尸检,让孩子姑姑签字,未经婴儿父母签字便将婴儿尸体火化。没有尸体是否可以做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可以判断是医疗事故?家属应怎样维权?

山东 - 青岛 出生证
1位律师回复

青海谈判法务

地区:山东 - 青岛

没有尸体可根据病例专家做医疗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封存病历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到场封存的病历应该是原件,如果医院没有及时封存病历就无法证明其病历上的错误及涂改属于笔误导致病历缺乏真实性、客观性,因此,该院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对患者进行赔偿。如果应医院原因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正常进行,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

2019-09-11 23:41:30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青岛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徐州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我要提问

提交

想获取更多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