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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优选法务
地区:湖北 - 黄冈
您好,有资格充任财产代管人的,应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财产代管人的选任应先由前述范围内的人协商后,供法院指定.协商不能时,则由法院直接指定.唯一的要求就是不能侵害失踪人财产,本案中,王某被宣告失踪以后,其妻刘某和你母谢某均主张对王某的财产代管权,但其妻与他人姘居,并将家中财产搬入姘夫家与其共用,显然不利于对王某财产的管理,故不应其代管,而应由你母谢某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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