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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法务团
地区:山东 - 潍坊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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