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同学合伙开了一家装修公司,通过我这个同学的朋友接了一个室内天花板的工程,干到完工时,去找他朋友,却联系不上了,五十多万没有给我们,现在我们可否行驶债权人代位权,要求公司支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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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赣州


1.你方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建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生效要件,合法有效。
2.本案中你们合伙人的朋友本来是合同相对人,但是其现在联系不上。如果公司尚未支付对方工程款的,你方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公司支付。
3.如果你们合伙人的朋友不属于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如果公司尚未支付完毕工程价款,那么你方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5.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的,你方可以依法起诉解决。

2019-08-03 13:1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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