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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谈判法务
地区:广东 - 惠州
1,本案属于侵犯财产纠纷。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本案中的学校对于你上交的手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说是保管义务,你的手机被偷,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保管义务,推定其具有过错。 4,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如果找到实际侵权人,则由小偷承担责任,但是学校也应当承担你手机损失的补充责任。
在一些台阶上,我们都会看到一些小心滑倒的字样,在商场中也有很多楼梯,而这些楼梯上都应该有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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