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的一个同事借我8000元钱,当时写了欠条也有名字就是没有指纹,欠条上也 明确注明说4月底归还这笔钱,可是后面也零零碎碎的向我借了有12000元钱,这些钱也没有 打欠条,只是说明都是4月底归还。但是现在已经超过了还钱日期了,就连人也失去了联系 我现在该怎么办?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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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借给一个同事8000元,有欠条,没有指纹,只要欠条上有签字或者盖章就可以证明借款关系,或者能够通过字迹鉴定证明是同时本人书写也可以。
2.后面又在你这里零零碎碎借了12000,没有写借条,只要你实际给同事12000元,借款合同仍然成立,只是说,你主张借款合同存在,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你收集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比较不容易。
3.后面现在一分钱都没还我,截止日期是4月底,不知您说的是哪一年。如果是今年四月底,那么4月30日经过后,对方仍然不还钱的,构成违约,应当向你支付逾期利息
4.一直都没有还,现在失去了联系,找不着人,这个通过法律知识是无法解答的,你可以通过一些共同朋友、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去查询对方信息。

2019-08-02 19: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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