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我开着三轮电轿行驶,前面在机敏行车道上停着一辆油电两用的轿车,和轿车发生摩擦,导致我车辆翻到和我脑震荡和胳膊擦伤。请问职责在谁

浙江 - 绍兴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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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民商法理论来看,机会丧失理论亦有肯定的适用空间。合同法上,机会丧失理论主要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合同商定的内容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获益的机会,则因一方违约导致该机会丧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证券公司的原由发生了系统故障,使周某如丧失了利用原有股票进行交易的机会,从根本上掠夺了股民获利的可能性,如不让证券公司承受任何职责,民法通则限定的平等、诚实信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就无从体现,客观上也放纵了证券公司违约做法的发生。所以,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酌情判令证券公司对股民交易机会的丧失予以适当赔偿。

2019-06-07 14: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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