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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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未按合同上交付日期执行,该如何解决呢?开了一家连锁超市,总共4家分店,现在想扩大经营,其中三家店,我租给了承包商让重新装修,合同上写明5月底竣工了,现在一直拖了两个月还没有完成,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意,该怎么办呢?

新疆 - 塔城 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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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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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工日期。如无约定,个人认为应按施工方开始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根据《合同法》第36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我们把上述规定仅理解成双方关于开工日期这一约定上,施工方履行了开工的义务,而发包方接受,那么按该条的规定,双方关于开工的约定就已成立。因此施工方进场施工且发包方未书面拒绝其施工之日,应当视为开工日期。
2.关于竣工日期。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你说的情形下,发包方可以随时要求施工方交付工程,但应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这里的必要准备应当结合开工日、工程量以及行业惯例的工期加以确定。
3.关于工程造价首先,个人不同意本合同为无效或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看法。只要你们签订的施工合同有生效条款,并且该生效条款得到了满足(如双方约定签字盖章生效,而双方的确签字盖章了),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中的条款(包括工程造价的条款)当然也是有效的。因此,承包方关于工程造价太低做不了的说辞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签署了有效合同就有继续履行的义务(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4.关于该如何解决?立即向施工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写明   年  月日前交付,这个日期的确定请参照上述第2点)交付合格工程,如对方仍无履行的表现,可以起诉施工方,要求其按上述书面通知的日期交付工程并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2019-06-04 09:4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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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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