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限定,公司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花费后,按照下列步骤清偿债务:
1.破产公司所欠工人薪水和劳动保险花费。公司工人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公司所欠工人薪水和劳动保险花费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工人再次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公司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公司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偿还公司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公司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步骤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步骤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步骤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步骤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够清偿同一步骤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作为银行借贷等债权的典质物或者其他保证物的财产,通常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典质物或者其他保证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事实上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限定,已作为银行借贷等债权的典质物或者其他保证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典质物或者其他保证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典质物或者其他保证物的价款超出其所保证的债务数额的,超出部分隶属破产偿还的财产。
2019-05-27 14:21: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