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3款限定:“父或母看望娃儿,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看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看望的权利。”如果另一方行使看望权明显影响小孩的成长健康,或十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看望的,则未成年娃儿、直接抚养娃儿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娃儿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看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议中止看望权的请求。对请求中止行使看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两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看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看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看望权的行使。 探视权也不是绝对的,与财产分配无关,与探视人的做法品行有关。因此,若不愿被掠夺探视权,须有一个良好的做法表现。
2019-05-17 18:53: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