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 信用卡诈骗罪限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限定,准贷记卡透支时限最长为60天,发卡行有的限定为 1 个月。若透支额虽没超出限额,但超出上述时限,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返还的,构成犯罪。催收后做法人返还的时限为3个月。如果做法人未经催收自动返还或者在催收后返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置,构成不当透支,承受相应民事职责。
2019-05-12 00:45: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