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交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资料;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换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解决变换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工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请、按时足量交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工人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限定申请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交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交纳数额,交费单位补办申请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按照限定结算。
2019-05-05 14:27: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