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离婚后,娃儿与小孩的关系,不能因为两方离婚而改变。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的说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限定, 爸妈与娃儿间的关系,不因爸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娃儿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爸妈两方的娃儿。离婚后,爸妈对于娃儿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限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娃儿,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花费的多少和时限的长短,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关于娃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判,不妨碍娃儿在必要时向爸妈任何一方提议超出协议或裁判原定数额的合法要求。
2019-05-01 15:44: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