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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丽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限定的“数额较大”的准则,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做法人认罪、悔罪的,能够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限定不诉讼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无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联盟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限定的数额幅度内,共有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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