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特邀辩护法务
地区:内蒙古 - 乌兰察布盟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配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有债务向男女两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有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职责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