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母子二人份额,儿能够协议,由于母亲已将自己权利份额拿走,将来儿能够不赡养母亲义务么

湖北 - 黄冈 收养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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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模堂区维权顾问

地区:湖北 - 黄冈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老人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要求: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本领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本领。因此,通常情况下而言,娃儿应当天然的作为爸妈的法定的第一步骤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由,即在娃儿已经丧命或娃儿没有能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爸妈娃儿之间不能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娃儿与祖爸妈、外孙娃儿与外祖爸妈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娃儿已经丧命”或“娃儿没有能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娃儿已经丧命或无赡养本领;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娃儿全部“已经丧命”或“没有能力赡养”。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娃儿已经丧命或娃儿没有能力赡养”,应当是指爸妈所有的娃儿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娃儿中还有人具有赡养本领,孙娃儿和外孙娃儿就无须承受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有这两个要求:
一,奶奶无娃儿或有娃儿但该娃儿无赡养本领,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
二,该孙子有赡养本领。对娃儿在世并有赡养本领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能够自理的祖爸妈、外祖爸妈,孙娃儿、外孙娃儿能够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娃儿已经丧命或无赡养本领,且祖爸妈、外祖爸妈无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孙娃儿、外孙娃儿才有赡养义务。

2019-04-08 11:1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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