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限定,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后,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但应注意追偿时效。《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限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法》第31条限定,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保证证职责后,能够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通常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受了保证职责,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花费;
(3)各种花费的息金;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2019-04-08 05:56: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