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死者有遗愿指定另一方继承,不然,因为不是另一半,是无继承权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限定解决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有生活的男女,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差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两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两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住关系处置。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限定解决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有生活的男女,一方丧命,另一方以另一半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置。
2019-03-29 18:48: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