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提供的《新入员工工履历表》上有内容载明为“本人谨保证与任何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给公司的所有应聘及入职资料完全属实,请问以上内容中的“相关处置”并无明确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公司现以员工提供虚假入职资料和信息存在欺诈为因解除劳动合同可否合法?

贵州 - 安顺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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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 - 安顺

虚假购房合同分属分别的合同法律关系,但借债保证合同是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款支付义务而签订,即通俗地讲,是以按揭借贷的形式买下商品房。两个合同虽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但当事人串通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是通过签订房贷合同以套取银行借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虚假性导致虚假按揭借贷。虚假按揭借贷从表面证据上看与真实按揭借贷是相同的,但虚假按揭的操作手法差别于真实按揭,具有如下特征:其
一,真正借债人为开发商,个人系名义上的借债人。个人之所以愿意扮演名义借债人的角色,个中原由和情节分很多种,有被假冒身份的,有被欺诈胁迫的,等等。其
二,银行发放的借贷并非用于支付名义借债人的购房款,而是由开发商用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事项或其他用途。其
三,银行对虚假按揭可否明知,则应根据银行工作人员可否与开发商恶意串通的审查结果,来判断银行主观上是恶意串通还是被欺诈。

2019-03-25 01:0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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