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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务团
地区:广东 - 深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限定,工伤工人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到意外伤害前正常工作期间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工人停工留薪期的“原薪水”,《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限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量方法:1、指加班费之外的薪水;2、受伤前12个月平均薪水;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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