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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谈判法务
地区:新疆 - 克拉玛依
婚前一方借贷买下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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