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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 玉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限定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二)肆意糟塌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三)透支后逃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五)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违法占有资本,拒不返还的做法。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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