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俩公司有款产品,他人对其申请了专利.他们申请日是2009年11月20日,公布(公告日)是2010年8月4日.我俩公司能够提供的证据是在2010年5月20日有销售记录.那我俩的产品销售可否构成侵权,我俩可否能够继续销售此产品.谢谢!

浙江 - 丽水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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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丽水

专利权时限是指指专利法限定的专利权的法定期满终止时间。专利权在从授权公告之日起到专利权时限期满之日子间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限定,专利权的时限均自申请日起计量,且发明专利的时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限为10年。现在很少专利会使用到到时还有价值。通常都会在后续进行一些改进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后续的改进又会申请新的专利。使这个技术不断的延续下去。如果是基础专利。真的到了10年或是20年的时限。就会进入公知领域,供全世界人民无偿使用。所以说专利其实在专利申请使用的权时限之内,专利按理说基本上已经得很好的使用的以及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毕竟专利时限有10年、20年之久,所以时间的长度已经够用,而每个产品都有他的保质期、和衰弱期。到时基本上也是有可能无使用的价值了。所以专利时限期满是不能够申请延续的。

2019-02-12 18:1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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