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王艳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工程未完工、属承揽关系”为由的抗辩,王律师精准锁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适用条件,有力论证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法定连带责任,成功打破被告利用内部合同推诿扯皮的企图。庭审中,王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将医疗票据、鉴定意见与现场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并针对被告关于“原告自担80%责任”的无理主张进行有力反驳,最终促使法院采纳其核心代理意见,判决二被告承担90%的高比例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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