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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评判滥用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怠于追讨债权、贱卖或高价购入物业以个人私利。这些行为构成恶意浪费。当婚姻终止,受损方有权请求减少或剥夺对方相应财产份额。若离婚后发现此类行为,受害方可诉请重新公正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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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知识产权收益分配,通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违反协议,自然增值和孳息不分割,其余收益视为夫妻共有,司法裁决时考虑公平原则,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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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可分为非共同部分:一,双方书面协议排除的共同财产,归属一方;二,婚前已有的财产和个人伤害赔偿等,法定不属于共同所有;三,个人因特殊原因独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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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中,一方擅自赠予可能效力待定。未经另一方明确否定,赠予可能无效。如在法定期限内默示接受,则赠予有效。双方通常共享处置权,但需合作。若事先有共识允许单方决策,该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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