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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岗区名誉毁谤律师-张卫平律师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9099号珠江广场D座407号
    5.0

    来自18人评价

    帮助人数:1100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5-2846-4154
    更多> #律师简介:预约、咨询委托,请加张卫平律师微信:13528464154(手机同号)。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现为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报业集团旗下财联社特邀智库专家、在民事方面,擅长经济合同等民事纠纷的处理;主修经济法,对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对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的经验丰富;为多家大型企业从事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审核经济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对涉及房产纠纷产、经济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商务谈判和家庭婚姻纠纷等方面丰富的实务经验;特别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有自己独特的观点,且被全国大量法院采纳,有大量的实务疑难案例,且其观点大部分均被全国各大法院采纳,在全国各地有大量的顾问单位;在刑事辩护方面也功底深厚,办理过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大法院积累了大量无罪、罪轻的案例,得到了当事人家属和社会的一致好评。具有厚重的人生阅历和专业知识铸就了高深的专业水平。系本次热搜案件“2.5亿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案”的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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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岗区名誉毁谤律师-张芳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5.0

    来自15人评价

    帮助人数:1627
    #律师标签: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80-2694-5029
    更多> #律师简介:张芳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在读。有涉外企业的工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相关法律业务及房产建工领域的法律事务,目前和团队正在研究企业合规,重点是数据合规方面的法律法规,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最为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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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岗区名誉毁谤律师-赵荣勋律师
    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湖路壹方中心B塔15层1507-09室
    5.0
    帮助人数:5259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3-0850-5496
    更多> #律师简介:赵荣勋律师,男,法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二〇一二年开始从事法律理论知识的深度研究,二〇一八年通过全国第一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赵律师在诉讼和仲裁领域经验丰富,善于站在客户角度上考虑和处理问题,工作作风踏实,法律功底深厚,在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劳务欠薪、离婚诉讼、财产继承、担保纠纷、借款纠纷、买卖货款、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物业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深得客户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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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岗区名誉毁谤律师-陈华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广电文创中心5层
    5.0

    来自75人评价

    帮助人数:167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9-2343-1158
    更多> #律师简介:陈华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治理法律事务部委员,14年执业经验,处理了大量各个行业和领域的非诉讼业务和诉讼案件,擅长专业领域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各类合同纠纷、公司股东争议和股权纠纷、婚姻家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房地产建筑工程类纠纷、侵权纠纷等。陈华律师擅于利用其多年大型国企和外企法务和职业经理人管理经验,以客户需求为目标导向,迅速切入案件关键要素,解析对方心理和心态,优化应对诉讼策略,高效提供优质的法律解决方案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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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岗区名誉毁谤律师-黄晓阳律师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华路3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23层
    5.0

    来自28人评价

    帮助人数:1612
    #律师标签: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7-2559-3189
    更多> #律师简介:黄晓阳律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前海法院自贸区案件多元纠纷解决分中心调解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调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深圳卫监直击栏目特聘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等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起草工作。先后担任深圳市卫生监督局、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宝安区卫生监督所、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骏达物流有限公司、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澳中龙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大型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负责以上顾问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对民商事法律和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事务有着深入研究和理解,特别擅长于办理复杂、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案件,所经办的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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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岗区名誉毁谤律师-刘兰芳律师
    广东弗莱迪律师事务所 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3108、3109
    5.0
    帮助人数:61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3-4294-1953
    更多> #律师简介:刘兰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现为广东弗莱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弗莱迪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团队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刘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谙熟各类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目前已累计办理约557个案件,其中包括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工伤索赔,婚姻及继承,经济合同纠纷,诈骗罪,赌博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政处理案件(撤销社区戒毒决定书)等案件刘律师执业多年,坚持以“专注、专业、高效、尽责、诚信”为原则,以“定制最优方案,实现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宗旨,做每一位客户的律师朋友!擅长领域专注于: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工伤索赔,婚姻及继承,经济合同纠纷,诈骗罪,赌博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政诉讼等案件现服务及曾服务的部分企业客户深圳市巴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剑光电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卡奈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装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大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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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法律,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处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般情况);在公共场所恶劣行为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侵犯未成年人者,最低刑期五年;多次猥亵未成年人则加重刑责,最高可达五年以上。 #损害赔偿 1378次阅读
  • 恶意攻击服务人员构成寻衅滋事或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者可判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侮辱罪,通过恶毒谩骂侮辱他人尊严,情节严重者可判三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严重者剥夺政治权利。 #损害赔偿 850次阅读
  • 恶意辱骂他人,若越过法律容忍度,可能导致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五年徒刑;公开侮辱他人尊严,情节严重属侮辱罪,刑期不超三年,可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者皆触碰公共道德与秩序底线。 #损害赔偿 1367次阅读
  • 名誉权纠纷属民事诉讼范畴,关注个人或法人社会声誉。自然人享有的这项权益不容侵犯。涉及名誉诋毁,如情节恶劣,可能超越民事诉讼,触犯刑法,构成诽谤罪。 #损害赔偿 1089次阅读
  • 诽谤罪指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并广泛传播,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和尊严的行为。其关键要素包括:1)捏造不存在的事实;2)恶意传播,可能造成负面影响;3)传播行为本身构成犯罪,单纯捏造或听信传言不构成诽谤。此行为严重侵犯个人声誉和社会地位。 #损害赔偿 990次阅读
  • 新闻机构因报道致人名誉受损需负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物质与非物质损失。非财产责任重在阻止进一步伤害、修复声誉、公开道歉。处理名誉权纠纷时,及时终止侵权和停止不当行为对媒介至关重要。侵权行为造成实质伤害,受害人有权利求纠正。 #损害赔偿 1260次阅读
  • 我国法律严惩诽谤行为,对通过暴力或虚假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三年以下刑罚(含剥夺政治权利)。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道歉,经济赔偿。 #损害赔偿 953次阅读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能够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找出法律依据,为原告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维护原告的权益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和法律论证,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并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原告的权益。为原告评估和阐述案件的法律风险帮助原告理解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在可能的情况下,可能会与被告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通过妥善处理纠纷,帮助原告达到和解或其他有利的解决结。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申请人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本案胜诉!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本案死者属于成年人,其在不熟悉水性的情况下下海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办案律师在结案之后,经过现场走访、调查发现,事故现场与政府官网宣传情况不一致,事故地点存在安全隐患防范措施不完善,包括未树立围网、围墙、未树立“严禁下水游泳”警示牌等情形,经过综合判断认为本案存在可诉的空间。后经过两审法院判定,为事故家属争取到了一定的赔偿。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上诉人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在其他律所律师代理一审已经败诉的情况下,通过代理,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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