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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安区遗产继承律师-李祖华律师
    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金彩写字楼509室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
    5.0

    来自48人评价

    帮助人数:1693
    #律师标签: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9-6077-0253
    更多> #律师简介:李祖华律师,福建平潭人,中共党员,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理论研究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执业过程中以务实诚信为基本宗旨、以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利益为基本原则,严谨的工作态度,流畅的文笔,受到当事人的称赞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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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安区遗产继承律师-林熙庭律师
    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6层
    5.0
    帮助人数:165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9-8065-1779
    更多> #律师简介:林熙庭律师,厦门大学学历,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曾任上市公司集团总部法务。律师执业以来为多家民营企业及国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熟悉公司各类合同审查和法律风险防控,对公司法、合同法等多领域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公司日常事务提供法律支持,谋求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从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案件、刑事案件等。遵循“高效、尽责、优质”的法律服务宗旨,为委托人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和庭辩能力。成功代理多个福建省内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达到发回重审、法院启动内部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等理想效果,得到客户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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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安区遗产继承律师-高峰律师
    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 福清市万达广场写字楼A2座1813、1815
    0.0
    帮助人数:5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80-6067-2404
    更多> #律师简介: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当事人的每一个案件都是他们唯一的案件,应当用心负责的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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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人有权放弃遗产,但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明示表示(书面或口头),且需其他继承人一致认可。试图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依法审查,只有确有合理理由并被接受,方可恢复。放弃应在继承开始至遗产分配前,恢复则应在财产处置前提出,逾期无效。 #婚姻家庭 1040次阅读
  • 录像遗嘱无需公证,但遗嘱人自主决定。其成立需满足:1.遗嘱人亲自录制,现场叙述,有两名及以上见证人在场。2.录音开始前,各方需自我介绍详细信息。3.明确遗嘱位置、时间等信息,录制后密封签字。4.继承人需共同验证封存情况。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录像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 1090次阅读
  • 精神损害赔偿非继承权,限于遗产范围。民法典定义遗产为个人合法财产。部分遗产无继承权,精神损害索赔不可传给后代。但特殊情况存在:如被继承人生前有诉讼并获赔承诺的,相关赔偿权益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婚姻家庭 1047次阅读
  • 《民法典》规定继承权争议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继承人知悉权益受损之日起算。逾期超过二十年的,丧失诉讼权利,除非有特殊情况。申请人需在时效内申请法律保护,以维护自身继承权益。 #婚姻家庭 921次阅读
  •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对知晓继承权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内享有诉讼权利,可通过法院解决继承纠纷。如另有法律规定,须遵循其时效条款。此期限旨在保护生命权,确保争议及时解决。 #婚姻家庭 1224次阅读
  • 自然人可依法通过设立遗嘱处置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位或几位进行传承,也可将财产赠送给国家、公共机构或其他组织与个人。遗嘱执行人可依法指定。 #婚姻家庭 1176次阅读
  • 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捐赠器官或遗体,现行法律保障这种权利,允许根据个人意愿无偿捐献人体组织、器官和遗体。表达捐赠意愿需采用正式书面形式,包括签署器官捐赠同意书或在遗嘱中详细规划。捐赠者负有确保意愿传达清晰的责任。 #婚姻家庭 946次阅读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案的主办律师林律师在谈判时张弛有度,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先,高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林律师在庭前基本核实到林先生收入稳定,经济状况良好。所以可以判断我们对于抚养费数额争取有很大的空间。至此,在法官主持、律师协助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法院充分听取了本所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原告陈某每月可探视婚生女林小某一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星期的星期日上午10时至当日下午15时。探视方式为原告陈某从林小某住所地将其接走并送回,探视接、送地均为孩子的住所。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即使原告陈某过分忽视林小某的成长,存在过错,法院也不能彻底剥夺原告的探视权。因此就本案而言,本所律师代理被告得此判决,是胜诉结果的体现。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达成和解
    我的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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