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类 >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 实施时间:暂无信息

  •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下工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会同本级建设、市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综合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各管线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入廊需求报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穿越城市绿地的,管廊顶部覆土深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出具建设用地意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管廊抵抗地质灾害能力。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意见,为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费用提供参考。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入廊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对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查,并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卫生、照明和通风良好;

(四)制定管廊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定期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管廊安全运营情况;

(七)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向管廊运营单位提交本单位管线安全运营须知,明确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水电等作业的,应当征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消防要求;

(六)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七)按时交纳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按照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派人员同时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管线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相关活动时,未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提供要求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规划、市政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3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劳动节法定假期是几天

劳动节法定假期是几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5.1和5.2日被确定为劳动节法定节假日。企业和机构在这2天若安排员工休息,员工可享受带薪休假;若安排员工工作,则需支付至少三倍于正常工资的报酬。这一规定旨…

查看更多>>
宜昌谭冬律师

宜昌谭冬律师

2小时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四川法务律师

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过20年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 通常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三年。这个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权利应当被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知道是谁侵害了他的权利时开始计算。法律规定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要是从权利受到侵害那天开始算超过了20年,法院就不会再保护了。这时候,单位可以拿诉讼时效已过当理由,拒绝还钱。所以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打官司要回钱可就难了。 不过,有一些法定特殊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这20年里,个人曾找单位要过钱,还有催款函、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这类证据,那就可能让诉讼时效中断。一旦中断,诉讼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还有,如果单位在这期间有答应还钱,或者还了一部分,同样也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单位主动还钱了,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借口,要求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试着和单位商量。要是单位愿意还钱,那最好不过。要是商量没用,就得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

3小时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形。咱国家法律规定,正常来说,个人想让法院帮忙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就三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知道是谁侵害自己权利那天开始算。而这20年呢,是最长的诉讼时效。要是从权利被侵害那天起都超过20年了,法院一般就不保护了,单位也能拿这个借口不还钱,这时候想通过打官司要回钱就特别难。 但也有特殊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算。如果这20年里,个人不断找单位要钱,还留下了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之类的证据,那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那一刻起重新计算。还有就是单位答应还钱、还了一部分钱这种情况,也能让诉讼时效重新开始。 要是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跟单位好好商量商量,要是单位愿意还钱那最好。要是商量不成,就得赶紧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小时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德阳法务律师

德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单位欠个人账款超过20年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正常来说,人们到法院去请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还有知道谁是义务人的那天开始算。20年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如果从权利被损害那天起超过了20年,法院就不会保护了,欠债的单位可以拿这个理由不还钱,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打官司把钱要回来就特别难。 2、但有些特殊的法定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说在这20年里,个人向单位要过钱,还能拿出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这些证据,那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开始,诉讼时效重新算。还有就是单位在这期间有同意还钱的举动,像承诺还款、还了一部分钱等,也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3、要是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试着和单位商量商量,要是单位愿意还钱那最好;要是商量不成,就得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 在法律行业发展中,未来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和适用可能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更加细化和完善。比如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债务纠纷,可能会有更针对性的诉讼时效规则。同时,电子证据在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等方面的效力认定也会更加明确和规范,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5小时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过20年还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 通常,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是谁开始算。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如果从权利受损害那天起超过20年,法院就不管了,单位可以不还钱,这时候想通过打官司把钱要回来就难了。 但有些特殊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20年里,个人向单位要过钱,有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这些证据,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起重新算。或者单位有同意还钱的行为,像承诺还款、还了一部分钱,也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要是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时效为由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和单位商量,如果单位愿意还钱最好。要是商量不成,就得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

7小时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能否要回,需分情况判断。通常,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要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20年,法院不予保护,单位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时通过诉讼要回账款会很困难。 但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例如,这20年里个人向单位主张过债权,还能提供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就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或者单位在期间有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像承诺还款、部分还款等,也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愿还款,之后不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所以,个人可先和单位协商,若单位愿意还款最好。若协商不成,就要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等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

2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图广西律师

律图广西律师 最近回复:

高利转贷罪,就是有人以转贷赚钱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再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而且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要是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怎么认定是不是犯罪呢? 先看主观方面,这人得有转贷牟利的想法。也就是说,他从金融机构贷款,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想转贷出去赚非法的钱。 再看客观方面。一方面,得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像通过编造贷款用途、提供假的贷款资料等办法来拿到贷款。另一方面,得把套取来的信贷资金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法律上对“高利”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司法中,通常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就可能被认定为“高利”。 数额标准也很关键。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了。如果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就得看转贷后实际赚了多少钱。要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所以,要是有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得结合具体情况,从主观和客观等多方面来判断是不是符合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一旦构成这个罪,那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承担刑事责任了。

3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图贺州律师

律图贺州律师 最近回复:

高利转贷罪可不是小事,它指的是有人为了转贷赚钱,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再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而且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就拿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来说,咱们来看看认定标准。 从主观方面讲,这人得有转贷牟利的想法。也就是说,他从金融机构贷款,不是自己要用,而是想着把钱转出去,从中捞一笔。 客观方面呢,有两个要点。第一,得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比如有些人会编个假的贷款用途,或者提供一些虚假的贷款资料来拿到贷款。第二,把套取来的钱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法律上对“高利”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司法中,一般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要是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就可能被认定为“高利”。 关于数额标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了。如果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就得看转贷后实际赚了多少。要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那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要是真有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得结合具体情况,从主观和客观等多方面来判断是否符合犯罪认定标准。一旦构成了这个罪,那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大家可得注意,千万别为了赚钱去干这种违法的事。

4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贺州法务律师

贺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高利转贷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为了通过转贷赚钱,从金融机构拿到贷款后,以高利息转借给别人,并且赚了不少钱的行为。对于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有这样的认定标准。 2、从主观想法来看,做这件事的人得有通过转贷来获利的念头。也就是说,他们从金融机构拿到贷款,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想着把钱借给别人,从中赚取非法的利益。 3、从实际做的事情来看,一方面,得有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的行为。比如说,通过编造贷款用途、提供假的贷款资料等办法来拿到贷款。另一方面,要把套取来的贷款以高利息转借给别人。不过,“高利息”在法律里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判案时,通常会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一般认为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就有可能被认定。 4、关于金额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解释,赚的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要是有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就得看转贷后实际赚了多少钱。要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5、要是真有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得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从主观想法和实际行为等多个方面,来判断是不是符合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一旦被认定构成这个罪,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承担法律责任。现在金融市场越来越复杂,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认定和处理,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情况,以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平正义。

5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有人咨询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这里就给大家讲讲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 如果是以转贷赚钱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以高息转贷给别人,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那就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认定时,先看主观方面。这个行为人得有转贷牟利的心思,就是说,他套取贷款不是自己用,而是为了转贷出去赚非法收益。 再看客观表现,一是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像编造贷款用途、提供假贷款资料来拿到钱;二是把套取的贷款以高息转贷给他人。虽然法律没明确“高利”标准,但实践中常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就可能算“高利”。 法律规定,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如果转贷了50万,就看实际获利情况,要是违法所得超10万,很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要是有50万高利转贷情况,得结合实际案情,从主客观多方面判断是否构成此罪。一旦构成,就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担责。

6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认定标准如下: 主观上,行为人要有转贷牟利目的。也就是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为转贷给他人获利。 客观方面有两个要点。一是行为人要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像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来获取贷款。二是要把套取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高利”法律没统一明确标准,司法实践常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就可能认定。 数额方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10万以上算“数额较大”。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要看转贷实际获利,违法所得达10万以上,可能构成此罪。 若有50万高利转贷行为,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从主客观等多方面判断是否符合认定标准。一旦构成该罪,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