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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参与人服务协议

开放式基金参与人服务协议

(销售代理人适用)

甲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加入乙方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基金系统”);乙方接纳甲方为乙方基金系统的参与人,参与乙方基金系统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乙方基金系统,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开放式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服务;

(二)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甲方的协议,有权收取乙方代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三) 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传送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数据;

(四) 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额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三) 按时向乙方提供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相关业务申报数据;

(四) 按时足额与乙方进行资金结算;

(五) 按时向乙方缴纳向投资者代收的费用;

(六) 根据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与甲方的协议,按时足额缴纳乙方代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 因技术故障、支付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参与乙方基金系统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进行资金结算(资金结算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以及相关当事人另行制订);

(二) 有权向甲方收取乙方委托甲方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三) 有权根据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与甲方的协议,代基金管理人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四) 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提供有关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

(五) 有权根据甲方的风险状况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

1、 提高甲方结算保证金缴付标准;

2、 提高甲方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3、 在甲方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冻结并处置甲方的资产;

4、 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 通过乙方基金系统,向甲方提供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服务,

(三) 维护基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 按时向甲方传送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数据;

(五)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甲方的协议,代甲方向基金管理人收取相关费用;

(六) 按时足额将甲方应收资金划拨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

(七) 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及时

通知甲方;

(八) 制订、修改《业务指南》、《时间安排》、《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定时,若涉及甲方的修改应当充分征求甲方意见后确定。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相关业务资料和数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造成对方其他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

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和修改

(一) 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 本协议包括下列附件:

《开放式基金业务收费标准》。

本协议任何附件构成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或订立新的协议文本予以明确。双方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二)一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

甲方: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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