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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实用(范本22篇)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

上诉人钦州市*港仓储有限公司(下称大*仓储公司)因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2)海商初字第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喜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新、王-良,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石油*公司(下称中*股份北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8日,原广西*族自治区北海石油*公司(下称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永盛2”号油船及茅*油库,代北海石油*公司运输、储存、保管、发运90#汽油及0#柴油;以装货库装船发运数为计量标准,汽油在4‰、柴油3‰(含运输、仓储等损耗)以内为合理损耗;每载油料实际数量的运费、仓储费作为租金结算;油料运输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被告负责;被告油库在北海石油*公司租用期间不得存放其它油料;租赁期限为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10月1日。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依约为北海石油*公司运输、保管、发运了汽油及柴油,北海石油*公司向被告支付了运费及仓储费。1999年12月23日至2000年7月16日间;原告在被告之茅岭码头油库提取了6949.20吨90#汽油,2000年1月7日至7月15日,提取了10350.10吨0#柴油。2000年4月14日至12月31日,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数次小结。2000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小结》内容为:自

2000年8月31至2000年12月31日止,茅岭大港仓储油库尚欠北海石油*公司油料为0#柴油323.232吨、90#汽油180.236吨。《小结》加盖北海石油*公司储运专用章和被告码头仓储部章。2001年2月26日,被告向北海石油*公司出具便函,确认尚欠0#柴油323.232吨。同日,被告作出《油料发运计划》,再次确认至2001年1月16日止尚储存北海石油*公司0#柴油323.232吨,拟分批发运,并承诺90#汽油待钦州质监局作出处理意见后月内一次结清。2003年3月6日,一审法院询问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喜时,其明确表示合同约定的油料损耗在验收入库时已结清,不存在油料损耗问题。

2000年7月19日,钦州质监局作出登记保存通知书,以疑有质量问题为由查封被告油罐内之24.4吨90#汽油,之后作出(钦市)质技监罚字[200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不合格90#汽油24.4吨。被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2001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广西质监局)撤销以上决定书。2月7日,钦州质监局将案件移送广西质监局处理。2月22日,广西质监局作出(桂)技监字[2001]3017号登记封存通知书,封存被告之汽油储灌;4月9日,该局作出(桂)质技监封字[2001]第3041号登记保存决定书,对原告汽油储灌内的90#汽油采取保存一个月强制措施。被告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于2002年12月31作出(2002)桂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桂)质技监封字[2001]第3041号登记保存决定书。

2001年6月19日,广西*族自治区北海石油*公司更名为广西*族自治区北海*油公司(下称北海*油公司)。12月25日,北海*油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原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具、仓储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2003年6月16日,北海*油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通知邮寄给被告,被告于6月19日收到通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原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为北海石油*公司运输、储存油料等事宜,该合同包含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两个法律关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之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北海石油*公司依约将油料交由被告运输、储存、发放,并支付运费、仓储费。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承运人负有妥善运输之义务,作为保管人负有入库验收、给付仓单、保管并返还油料之义务。但被告却未恪尽其约定和法定义务,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最后一次小结及被告向北海石油*公司出具的欠油便函、《发还油料计划》等证据均证实被告至今尚欠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未予返还。被告为反驳欠油事实所提交的《内部油料调运通知单》等凭证,仅证明北海石油*公司在

2000年7月16日之前提取了汽、柴油,却不能证明北海石油*公司提取了2000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小结中被告确认尚欠的油料即原告诉请返还的油料。故被告关于已不拖欠油料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钦州质监局及广西质监局对被告油库内9

0#汽油采取的保存措施已被撤销,封存状态已经解除,故对已解除封存的汽油被告亦应承担返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对尚欠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海*油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已适当通知被告,该转让依法对被告发生效力,故原告得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并承受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钦州市*港仓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案件受理费17792元、财产保全费8720元,共计26512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大*仓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999年10月1日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从1999年12月23日至2000年7月16日止,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仓储的90#汽油共6949.2吨;从2000年1月7日至2000年7月15日止,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仓储的0#柴油共10350.10吨,以上油料己全部由被上诉人提取完毕,上诉人己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1、根据合同法第385条、387条规定,仓储物、提取物以仓单为凭。油料经验收入库后,上诉人出具仓单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取完储存的全部油料后,由上诉人收回发出的仓单。被上诉人一直不能提供尚未提取油料的仓单作为证据,说明其已提完储存的油料。2、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小结》、欠油便函、《发运油料计划》等证据并非法定代表人出具,来源不明,且其中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交纳税金的凭证证明储存的油料数量;运费、仓储费结算并支付完毕也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提取了全部的油料。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欠其油料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为此,请求: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2

(1)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一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由于当事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行政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但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人制订的有关赔偿金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这就是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3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有多名被告的,在诉状中将各名被告直接分别列名就可以的。例如,可采用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等的形式分别列具。
同时,在诉状的诉讼请求中,应该注明每个被告应该分别承担什么形式的民事责任,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可以写明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或法律依据。看完这些,你就知道合同纠纷上诉状怎么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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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实用4

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
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
4、司法诉讼。
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决定。
这类纠纷虽然事实不复杂,争议标的不大,但双方当事人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词,难以化解。有的非要对簿公堂。这无疑加剧了基层法院人少事多的矛盾,增大了审判工作量。更有媒体报道,这类纠纷因疏导处理不及时,或方法不对,最后引发了物业公司的保安和业主的“全武行”。足见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这类纠纷的成因经笔者粗略梳理,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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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实用5

我国解决运输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和诉讼是准司法或司法解决。运输纠纷出现后,大多数情况下,纠纷双方会考虑到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因素,互相退一步,争取友好协商调解,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但也会有一部分纠纷经过双方较长时间协商,甚至在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介人调解的情况下还是无法解决,双方只能寻求准司法或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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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实用6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__________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原告办理了主险为_____终身保险、附加险为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各一份,并按期交纳了保险费。__________年_____月,原告因病住院,住院费用为__________余元,但被告只支付了保险赔款______元,余款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_____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第_____条的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7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专利纠纷,有特定的法院管辖。具体如何处理,要根据案件、当事人等情况具体确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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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实用8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调_____厂,住所地:______________省_____县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3、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9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畅珐扳貉殖股帮瘫爆凯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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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0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附:_________________合同副本______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__份。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1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法院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是关于道路运输合同纠纷应该去哪个法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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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2

上诉人: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__份、

以上是对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方面的该如何写问题的解答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3

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诸多形式的运输中,有两个运输方式而成立的合同是例外。其一,如果是海上运输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其二,如果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以上是关于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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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4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以上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上诉状怎么写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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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5

原告:xxx,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x白银区稀土新村西街15号2单元1室,电话:13241185118.

被告:北京xxxx有限责任公司丰台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由被告为原告运输配件货物从北京市到长春市并负责代收货款3700元。在运输途中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丢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货款的损失。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6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与广州____________物流有限公司因广州市______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因运输事同二审一案,由乙方委派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委托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张锡深担任甲方诉讼代理人。乙方律师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职务,则应另行委派律师接替,甲方协助办理变更授权手续。乙方的代理义务、责任按《律师法》、现行律师执业纪律及道德规范执行。委托注意事项见合同附属文件《委托人须知》。《委托人须知》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甲方有责任如实陈述案情,提供掌握的全部证据、事实材料,及时通报案情。如甲方隐瞒、捏造事实等,或拖延、故意不告知乙方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本案件的有关通知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承担乙方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乙方并有权终止代理。

三、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本案实行全风险收费方式:二审维持原判决,甲方不须支付律师费用,二审变更判决:甲方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支付律师费用____________元。

四、本案法院、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行政、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以及乙方差旅费(广州市除外)等由甲方承担。

五、如发生甲方追加委托事项、当事人,或对方提起反诉、反请求等重大事件导致代理事项增多时,乙方有权要求依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增加律师服务费。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六、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委托关系的,乙方有权要求依照本合同第三条收取律师费用。

七、甲方逾期缴纳律师费或不合理的解除合同,且乙方已经着手办理代理事项的,乙方有权追收其未付律师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也可中止代理而无须通知甲方。

八、乙方的权限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九、因本委托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二审判决时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7

原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民事起诉状格式二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8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5、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

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19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119、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

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20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69.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21

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托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6月,梧州市浪苗步阳防撬门销售部(以下简称:步阳销售部)向原告订购防火门52樘,共计价款39,988元。原告托付被告将52樘门运至梧州,该批货 XX年6月27日到达梧州,收货入发觉52樘门严峻损坏,经收货人选择,有34樘门已全损坏,不能用法,造成34樘门价值26,146元的损失。 另外,因收货人未能按时收货,至收货人不能按约完成与开发商防火门安装合同,开发商以收货人违约为由,要求收货人按约双倍返还定金25,260元。收货人以此为由,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252,6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26,146元;赔偿原告应担当收货人的损失25,26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该项恳求);诉讼费由被告担当。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为原告承运52樘防火门到梧州交收货人郑庆辉、实行保价运输方式、运输途中有34樘门轻微损坏被收货人拒收属实。根据保价运输规定,被告仅应担当损坏部分的修理费用,故不同意原告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步阳销售部系个体经营户,业主为李艳琴,与郑庆辉系夫妻关系。XX年5月l8日3步阳销售部与广西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签订美心防火门52樘订货合同,商定规格为2.2 米x1.5 米等,步阳销售部承办人为郑庆辉。XX年6月20日,郑庆辉以步阳销售部名义在原告处订购美心防火门52樘,并商定了规格尺寸。 XX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华宇运单)商定:原告托付被告承运美心防火门52樘及配件到梧州;货号为87435号;收货人为郑庆辉;采纳保价运输方式;保价金额40,000元(52樘门总计价款39,988元);发生赔偿时,按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和内装的实际数量平均计算金额予以赔偿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 当日装货起运,XX年6月27日运达梧州向收货人郑庆辉 交货。郑庆辉验收时发觉因被告装载方式不合理,至使所运防火门多数损坏,被郑拒收。后经协商,XX年6月29日,经郑选择,将可用法的l8樘门予以签收,其余34樘门因损坏不能用法而拒收。现34樘门尚存放被告处未作处理。 XX年7月2日、11日,万兴公司书面通知步阳销售部,先后限步阳销售部 XX年7月10日、7月26日将其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门安装完毕,并在其货款中扣抵双倍订金25,260元的违约金。XX年7月l2日,步阳销售部通知原告,要求将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门 XX年7月22日前运抵梧州,并要求原告担当25,260元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赔偿34樘门损失26,l46元;赔偿原告应担当收货人损失25,260元:(庭审中9原告放弃该项主见);诉讼费由被告担当。 原告就其诉请举证如下:

(一)、XX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及发运通知单,以证明原、被告运输合同关系及保价运输方式和货物价值的事实;

(二)、XX年6月29日,收货人郑庆辉验收货物的收条,以证明收货人仅收货18樘,其余34樘门因被告运输途中损坏不能用法,遭收货人拒收的事实;

(三)、照片15张,以证明34樘门损坏的事实;

(四)、证人郑庆辉当庭证言,以证明被告承运的52樘门,有34樘已损坏不能用法的事实;

(五)、步阳销售部个体工商执照及业主李艳琴和郑庆辉的结婚证,以证明原告与步阳销售部关 美心防火门订购关系的事实;

(六)、步阳销售部与万兴公司关 美心防火门订购合同,以证明步阳销售部与万兴公司订购美心防火门的事实。 另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庭审中,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

一、二、三、五、六)的真实性及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举证

(三)已证明34樘门为轻微损坏,并非全部损坏,故被告仅应担当修理费用;对原告举证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原告举证

(四)认为原告未在庭审前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不认可。 本院对原告举证(

一、二、三、五、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举证

(四),虽然该证据原告未在庭审前申请,但证人出庭作证,属一方当事人举证范畴,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自己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当庭同意,可作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锁链证据之一,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对34樘损坏的防火门全额赔偿。 针对争议焦点及双方分歧,分析、评判如下: 庭审中,原告称防火门系依据买方规格定制,并非零售产品,被告在承运途中已损坏34樘不能用法,应全额赔偿;被告称34樘门仅是轻微损坏,仅同意赔偿修理费用。本院认为:其

一、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后,被告在承运途中将其中34樘门损坏,被收货人拒收的事实,双方当庭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其

二、被告称以原告举证

(三)证明34樘门仅是轻微损坏,因该证据能证明防火门已损坏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损坏的程度,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损坏程度,故被告该理由不成立;其

三、原告供给收货人的防火门,是依据收货人规格制作,近似 定作产品,并非通用产品,加之防火门本身具有肯定的特别性,即便是被告将已损坏的34樘门修好,一是超过了交货期限,二是已被收货人拒收,三是到目前为止,被告并未将门修理好交收货人或退还原告,因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已不能以修理来挽回;其

四、被告称仅同意担当修理费,依据合同商定,保价运输方式,赔偿时按保价金额及每件平均价予以赔偿,并未商定损坏部分仅赔偿修理费,庭审中,被告并未举证支持该理由,故被告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其

五、原告托付被告承运52樘门,被告在承运途中损坏34樘门不能用法,依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和双方合同商定,被告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保价金额予以赔偿。为此,原告主见34樘门全价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运货物途中,因其自身缘由致所运货物受损,过错在被告。依据合同商定,对损坏部分应予以赔偿。原告主见按合同商定赔偿34樘门价款26,l46元,法律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符合双方合同商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仅赔偿修理费用,因其举证不能,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 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9146元;

二、已损坏的34樘防火门归被告华字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全部,不再退还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55元,其他诉讼费316元9合计1937l元,由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赔偿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22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骏,男,1970年10月9日诞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汇泰冻品经营部业主,住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307号15幢2单元18号,身份证号:5301032。 托付代理人李宝宏,云南戴鑫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格外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湧波,男,1970年10月10日诞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个体运输,住昆明市黑林铺镇滇湎大道2676号附2号36幢1单元4号,身份证号:5301127。 托付代理人岳全林,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格外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宅: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四家村。 法定代表人杜茂钧,经理。 托付代理人高茂奎,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329015,格外授权代理。 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XX)五法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XX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XX年9月15日经信息部罗成彬的中介,汤骏与吴湧波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商定由吴湧波为汤骏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等事宜。合同订立后,汤骏向吴湧波支付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汤骏托运的冻肉 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 当天将汤骏托运的冻肉转置 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 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货时以该车白条肉全部解冻和变质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经汤骏与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原定每公斤16元的白条肉,汤骏降价为每公斤6元销售给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汤骏向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当了该批白条肉的处理费XX元。 另确认,吴湧波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依据以上确认的事实,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汤骏与吴湧波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受法律爱护。吴湧波中途拨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吴湧波应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担当责任。而汤骏明知吴湧波并不符合运输冷冻品的条件,而将冻肉交由吴湧波承运,其对冻肉解冻变质的损失也应担当责任。就汤骏主见的损失,一审法院按(10元/公斤10000公斤+处理费XX元)50%=51000元爱护。汤骏主见的违约金损失,因其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诉讼恳求,飞龙运输公司并非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汤骏诉请 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第一百零七条、其次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湧波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骏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0元。

二、原告汤骏对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元,原告汤骏担当人民币995元,被告吴湧波担当人民币537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骏恳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汤骏经济损失138200元;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担当本案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一审法院仅判决赔偿汤骏51000元有误,应实际赔偿138200元。汤骏主见的损失并非因运输车辆而产生,而是因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未经汤骏同意,将该批冰冻猪肉私自转运,致使猪肉解冻所致。运输冻肉的行业惯例一般都是采纳厢式货车经过保温处理后运输。用特地的冷冻车运输并不常见。该批猪肉净重是11350公斤,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0000公斤。汤骏主见的违约金损失,虽其未实际产生,但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应当担当该损失。

2、一审法院未判决飞龙运输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有误。汤骏与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当对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当对吴湧波造成的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吴湧波恳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吴湧波的起诉;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汤骏担当。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吴湧波与飞龙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挂靠期限内由吴湧波自负盈亏,该车产生的责任与飞龙运输公司无关。

2、吴湧波与汤骏没有任何运输关系,没有与汤骏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也没有收到运费7000元。在保山吴湧波是与信息部的工作人员罗成彬签订合同,商定将冻肉从保山运到昆明,在昆明转车。货到昆明后,吴湧波完全根据托付人的指示完成义务。汤骏在一审明确承认根本不认识罗成彬,起诉吴湧波属诉讼主体错误,望依法驳回起诉。

3、收货人应当对冰冻猪肉准时检验。依据 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本案收货人收货时应当场检验,当场提出质量异议。而从承运至收到诉状的两个多月期间,汤骏没有通知吴湧波。谭培虎也已足额收到运费5000元,说明运输的猪肉到达目的地是合格的。

4、关 损失的计算,汤骏提交的清单为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出具,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且入库的猪肉吨位与信息单上注明的不符。吴湧波承运的猪肉到目的地是合格的。再说,受损猪肉变质缘由及数量没有卫生、质检等部门出具报告。

5、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靖祥货运部及谭培虎、保山信息托运部及罗成彬,法院应当追加为被告。 针对上诉人汤骏的上诉,上诉人吴湧波答辩称:其与汤骏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运输的是冻猪肉10000公斤,不是11350公斤,且已经把猪肉交到目的地。 针对上诉人吴湧波的上诉,上诉人汤骏答辩称:驳回吴湧波的上诉恳求。理由同上诉看法。 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答辩称: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看法无据可查,要求飞龙运输公司担当责任毫无理由,飞龙运输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参加本案中的运输,根本不应当担当责任,恳求驳回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恳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汤骏新提交了关 用法厢式载货汽车运输冷冻肉类的状况说明一份,以期证明西南地区用法一般汽车实行保温措施运输冷冻肉类的惯例。质证后,上诉人吴湧波对该状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状况说明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证明上诉人吴湧波主见的证明内容。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以期证明承运货物的价值。质证后,上诉人汤骏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对此不知情,不发表看法。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未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且该二份证据均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本院均不予接受。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XX年9月15日,吴湧波在罗成彬经办的信息单上的驾驶员签名栏处签名。该信息单载明拉运车辆的车属单位和牌照号码,驾驶员驾驶执照、住址状况。商定由吴湧波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在用车单位栏的记载内容为“汤”。合同订立后,吴湧波收取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托运的冻肉 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汤骏 当天将该批冻肉转置 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 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谭培虎支付了5000元运费。吴湧波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依据上述案件事实并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见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确认。

二、上诉人吴湧波是否违约?

三、责任如何担当? 关 第一项争议焦点,即运输合同主体确认问题,本院认为:确定本案运输合同内容的挺直书面依据即上诉人汤骏提交的由上诉人吴湧波签名认可的信息单,该信息单明确记载驾驶员为上诉人吴湧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明确的,即上诉人吴湧波。上诉人汤骏关 信息单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开具,运输合同承运人为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的主见与信息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上诉人汤骏也不能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托运人的主体确认,信息单在用车单位栏已经记载了“汤”,再结合上诉人汤骏持有该信息单,并申请证人作证等状况,可以合理、有效确认托运人即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对托运人主体提出的异议主见缺乏证据证明,也违反常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吴湧波上诉关 追加当事人的主见 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关 其次项争议焦点,即违约与否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与上诉人吴湧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据以建立该运输合同关系的信息单的商定内容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诉人吴湧波违反双方对运输起止地点的商定,中途倒货当然违约,该违约行为的性质可以确定。上诉人吴湧波主见其根据商定履行合同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且与本案事实及证据冲突,其主见不能成立。 关 第三项争议焦点,即本案责任担当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湧波的违约行为清晰明确,联系运输冰冻制品的通常留意事项,上诉人吴湧波中途倒货的违约行为对 所承运冻肉的质量的确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结合上诉人汤骏的举证,确认承运的冻肉发生解冻、变质,给上诉人汤骏造成相应损失合法有据,也符合情理。但上诉人汤骏在对消失质量问题的冻肉进行处理,形成损失的过程中并未有效通知承运人具体参加,以确保损失数额的客观、公正,而上诉人吴湧波对此也明确提出了异议。综合上述案情实际,本院依据信息单明确的冻肉吨位,根据上诉人汤骏主见的损失计算标准计算金额10XX元,酌情确定上诉人汤骏的损失为其中50%,即人民币51000元,对该部分损失应由违约方上诉人吴湧波担当赔偿责任。上诉人汤骏主见的违约金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汤骏要求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担当违约责任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领实清晰,所作判决结果与本院判决结果全都,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上诉费人民币1532元由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各 担当人民币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用法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张兆龙 审判员 郑 健 代理审判员 冯 辉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亚萍

运输合同纠纷实用(范本2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