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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合同优选(样本13篇)

交通运输合同优选1

托 运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运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运输合同优选2

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总公司设立安XX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XX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以上是交通运输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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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合同优选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及有关公路道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产品运输服务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本合作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公路运输业务,托运货物主要为______及其他_____等;甲方按照单据实际数量予以结算,乙方应在运输能力、运输时间及运输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要求,并根据甲方的运量快速配备运输工具,确保运输服务质量;

2、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业务委托时,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道路运输任务,并对甲方的运输业务全过程安全负责;

3、运输价格和运输时间按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运输时间价格表》内容执行,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面随意改变运输价格,包括门对门的一切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条:乙方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_____法人资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主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照及财务结算凭证;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

5、具有________年以上公路运输和配送经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通讯设施;

6、具有相应的运输能力和必备的信息监控手段,有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风险保证金

1、乙方承担货物风险责任:在货车的挡板处接受货物时起,至货物到达卸货地卸货完毕止。

2、乙方同意在签署合同时,向甲方一次_____纳人民币__万元风险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如货物在乙方承运期间完好无损、保持原样,甲方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30天内返回给乙方。若继续合作,风险金直接转入下一次合作合同。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则按销售发票价格和因乙方原因甲方客户对甲方的索赔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拥有受损货物的所有权,乙方在不影响甲方销售市场和甲方公司及产品声誉的产前提下处理受损货物。

第四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运输地点、价格及时间

见本协议附件:《运输价格表》

第五条:运输服务管理要求及事项约定

1、甲方有运输任务时提前一天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固定的联系人确认运输委托内容,包括要求_____到达甲方工厂的时间日期,要求承运的货物数量,建议使用的车型、卸货____市等。乙方接到甲方发货任务通知时起,必须在一小时内给予答复并明确告知_____号码、司机姓名、电话等,并保证_____按时到厂装车,否则,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承运单位;

2、乙方提供的运输_____必须符合甲方的装载要求;车况良好,货厢内壁无凹凸不平之处,无水渍、油渍,干燥清洁、无渗漏、无毒、无异味及其他污染物,敞车必须配备蓬布、绳索及捆绑用的竹片等保护材料;

3、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甲方工厂仓库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与甲方发货人员发生争吵、打架、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4、乙方到达甲方指定提货地点时,司机或提货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经过甲方许可后驶入指定区域等待装车,甲乙双方在货车的挡板处交接货物、乙方须对所承运的货物做好清点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签收及发货手续,双方办理完发货手续后,货物的数量和安全以及完好性有出入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5、甲方发货清单为一式五份,经双方清点货物数目签字确认无误后,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所执四份货物清单,一份交收货人作为收货凭证。其余三份交收货人签字盖章后返回甲方,作为有效运输结算凭证;

6、捆绑绳索和产品软性包装箱之间必须垫有木板片等保护材料,以确保产品不会因为捆扎而变形,凡因装车后任何因素导致甲方货物失落破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自甲方货物装上乙方指派_____后,其货物保管之责随之转到乙方,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损毁、污染、被雨淋湿或受潮、包括整车被盗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_____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责任协助提供乙方理赔所需的相关材料;

8、乙方承运甲方货物时,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安全送达甲方指定的客户收货地,乙方单方面延迟承运时间等原因造成甲方客户拒收或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货到客户处,如发生找不到收货人、客户拒收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运输负责人解决,乙方不得擅自卸货或将货物拉回仓库。没有甲方的书面单据认可,乙方不得随意从甲方客户处拉回货物,对于乙方擅自拉回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且无论甲方是否收货,由此而产生的运输等费用甲方不予结算;

10、货到甲方客户处,发生部分货物损坏、短少的,由收货人将破损情况写在送货单上,并注明是否收下,双方签字确认;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破损赔偿,并由甲方决定是否将货物拉回至甲方仓库,所有返回货物拉回仓库后必须通知甲方仓库验收并由甲方仓库出具收货证明;

1、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交通事故,预计不能按时到达的,乙方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以便甲方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谅解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对于乙方接触到甲方客户的各种商业信息或运输业务,乙方不得透露,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交通运输合同优选4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 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运输合同优选5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在龙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理处)并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____区除外)开展危险品运输业务洽谈工作。

2.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____区除外)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3.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志标识。

4.分理处承包利润分配方式采取保证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二、优惠条款

1.甲方批准给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专业物流交易网会员资格(在甲方与物流交易网合作期内)。

2.乙方分理处________年内完成业务量达成__________万以上并且安全无事故或纠纷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分理处的前期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并给以大力的支持。

3.乙方积极宣传推广甲方分理处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接洽时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员工身份来进行交流。

5.在乙方接到长期运输业务或批量的运输业务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给予审核,签定合同时加盖甲方合同章。具体的运输由乙方实施,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6.分理处在招聘员工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7.合同期内分理处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为经营者也是_________分理处的负责人。

9.乙方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设置分理处的内部机构。

10.乙方有权按规定任免分理处中层干部。

11.乙方有权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12.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业务或单次运输业务,乙方所承接的业务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名义。

13.所有承运乙方业务的危险品车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并与其签定承运合同和责任状,同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各种保险。乙方不得私自寻找车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4.分理处办公场地的先期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资金结算方式

1.甲方依据运输合同和派车单与乙方结算。

2.乙方按照运费总额的7%上交利润给甲方。

3.结算时间按月计算,每月的3号前结清上月费用。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协调所需危险品车辆,如因甲方故意行为有损乙方利益的,甲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在接到乙方业务报审申请时,必须在一周内作出审核意见,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3.客户运费采取汇至甲方账户的,甲方必须按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截留或挪用,否则,甲方承担10%赔偿。

4.如乙方私自承接单次运输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给予本次运输费用的10倍赔偿。

5.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确因特殊情况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承担预接洽业务总额的5%的罚款。

6.乙方必须加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操作,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第________年的业务基数为_________万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连续两年无法完成的当年基数的,甲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8.乙方必须对甲的各种资料及数据保密,否则甲方有权追偿乙主的损失。

9.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或变象以分理处员工以外的身份承接业务,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约定期限而终止后,乙方在________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同样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10.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在双方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1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12.乙方必须因乙方原因导致

六、争议解决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运输合同优选6

甲方: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因生产、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________为________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

乙方:_________

1.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单位固定工人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合同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的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另行商定;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三、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资待遇:

2.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3.根据待业特点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

4.其他:

四、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法人代表: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签定时间:______

交通运输合同优选7

甲方(托运方):_______公司乙方(承运人):_______运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货物托运

1.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应填写《货物托运单》,明确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规格、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点、收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和联系方法。

1.2甲方托运货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工作,及时为乙方承运车辆办理提货、装货等相关手续,指导乙方进入指定的发货地点。

1.3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应符合标准,保证货物的质量、包装和温度等要求,在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合理指示进行操作的情况下,货物应是安全并可运输。

1.4甲方委托乙方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给乙方。

2、货物承运

2.1乙方应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甲方发出的《承运车辆及日程安排表》为甲方安排车辆和人员。

2.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运输期间内,确保货物包装、数量,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货物交接签收。

2.3乙方应在货物运输中,保持与甲方的联系,若发生意外或其他异常情况,乙方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若造成货物损失,乙方应及时进行处理,以减少损失,并详细提供事故的相关资料。

2.4乙方应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受到的罚款、扣证、扣车等处罚或交通肇事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且乙方应及时调度车辆以保证将甲方货物按时安全送达指定地点。

2.5乙方应承担从货物装运至交 收货人止,发生的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赔偿责任,但由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2.6乙方应承担在货物卸货时由 操作不当或野蛮操作造成甲方货物损失。

3、运输价格及结算

3.1运输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核定价格表)。但不局限 运输价格表中的价格,具体价格根据单次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3.2随着运输市场的变化,甲乙双方可以对价格协商,经确认后,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3.3乙方应当 当月五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业务结算清单,甲方应当 当月十日前完成核对工作。

3.4若结算清单核实无误,甲方应通知乙方开具运输行业统一发票;若有疑问,应由甲乙双方核实后再由乙方开具发票。

3.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10天内,按发票金额以 方式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运费。

4、运输车辆

4.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产品特性及要求,配备性能优良、车容整洁的货车,以保证运输的质量和安全。

5、交货方式与期限

5.1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门对门的运输服务,并委托乙方提供卸装服务(在甲方指定地点装货及在甲方的收货方卸货),卸货费一并计入运费中。

5.2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至交收货地点。个别发货的交货期限如果是收货人休息日时,交货期限则为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时间。

5.3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或收货无故拒绝收货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妥善保管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5.4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检验货物,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的,可以拒绝收货。

6、手续确认

6.1甲方应 出车的前一天下午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终端设备向乙方下达委托,通知乙方提货。

6.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有关货物运送手续,并按照甲乙双方认可服务收费标准并开具工作单。

6.3甲乙双方收发货人员当场确认相关凭证单据及承运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形态等,若发现单据证件、货物不符或不全,双方人员均有权拒绝发货、提货。

6.4经甲乙双方人员对货物共同确认后出具清单,乙方到达指定地点,根据清单让收货人签收,签收单作为乙方安全承运的凭据。

6.5乙方应在承运期限之后的20日内将签收单交还至甲方,以通知甲方已执行完成。

7、保险

7.1甲方应对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负责保险,所需要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7.2甲方若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应出具书面委托书,所需要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不计算在运费之中。若发生货险,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协助甲方进行理赔。

8、权利义务

8.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甲方应如期支付。

8.2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包括客户信息、经营信息、费用信息、技术信息和货物信息。

9、违约责任

9.1甲方故意隐瞒,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承担违约责任。

9.2甲方报错、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等,造成乙方错送、车辆放空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9.3甲方对运输货物有摆放、拼装、温度等特殊要求的,未以书面形式作出声明的,乙方不承担由 甲方未声明而造成的损失责任。

9.4乙方工作人员私自泄露甲方商业机密,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1、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_1_年,自____________年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道路交通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签约 日期:_______

签约 地点:______

交通运输合同优选8

__________(简称甲方)

__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

计划外托运____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民法典》和__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港运至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货物于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

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o.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

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份,交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提交__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运输合同优选9

交通运输局制度汇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市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地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交通运输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上报上级党政机关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工作报告;

(三)制定代区政府起草或者由本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全区交通运输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五)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交通运输政策措施;

(六)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签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决定重大经济合同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本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资金安排;

(八)制定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我区交通运输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决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制度。系统各企事业单位作出重大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

第五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局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科室(单位)承办,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局各科室、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

第七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局主要领导确定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并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草案。

第八条涉及交通运输重大改革、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调研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起的各类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并制定具体的避险措施或应对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和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广泛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听证由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或由局主要领导指定的单位组织。

第十二条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听证后,承办单位应将相关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采纳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采纳的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前,承办单位应当将该草案送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局政策法规科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

第十五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通过局办公会议的形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提议确定。

(二)确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超过应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可召开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提议议题的分管领导确定。

(三)准备材料。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所需的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承办科室提前准备。

(四)酝酿意见。决策草案等有关材料,一般于会前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五)会议讨论。会议主持人由局主要领导或由局主要领导指定的人选担任。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承办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六)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参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有效。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七)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八)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单位。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级党政机关批准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20日内,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本局网站及有关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依法不得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承办单位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严格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定期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评估报告应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致使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能正常履行的,局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在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的同时,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尽快向局办公会议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重新进入决策程序。

第五章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局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等工作,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督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局依据相关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纳入决策程序而未提出决策建议的;

(二)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的;

(三)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四)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五)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我区交通行政处罚及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规范、准确、公正地处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的路政处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疑难的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疑难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下列案件为重大案件:

(一)案件情况复杂、疑难、情节特殊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拟对行政相对人减轻或不予处罚、从重处罚的案件。

(二)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处罚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

(四)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及时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由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确定案件是否需要集体讨论或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召集,管理机构的领导,法制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分级审批的案件受理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由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参加讨论重大案件的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当是单数,且不少于3人。

第六条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案件情节是否特殊,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八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对重大案件集体进行讨论,应进行会议记录并撰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要,记录和纪要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正式形成。记录和纪要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会议纪要和记录归入本案案卷副卷。

第十条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应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决定作出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报告报上级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开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强化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升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同执法岗位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以执法业务、法律法规为主。

第三条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至少一次,邀请市交通运输局、区法制办、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等单位的专家、律师和业务骨干授课,进行依法行政、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办案技能等内容的知识培训;每年至少举办内部执法工作交流会一次,针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加深执法人员对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理解,增强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能力。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结果及评议意见,针对实际问题,开展内部工作交流会至少一次。

第四条保证培训时间。执法领导干部培训不得少于1天,其他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为1天以上。

第五条培训的内容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全面、细致、实用。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本着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不得以完成培训任务为目的,应付、走过场。

第六条对新录用的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培训时间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教学大纲执行。

第七条培训要制定培训方案,落实牵头单位,严格培训纪律和考勤制度,将执法人员的培训成绩作为日常及年度考核内容。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我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开展调处工作;

(二)每年一次听取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我局机关在行驶职权过程中,对我局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我局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第七条信访人来访,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相关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我局分工由相关部门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表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八条行政调解的时限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九条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

(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

(三)调解员与调解办公室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我办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理。

(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

第十条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持行政调解协议书,向行政调解办公室申请置换争议调解书,加盖我委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商务争议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六)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追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做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构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由交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或者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主动纠正。

第四条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请等途径,经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五条过错的认定:

(一)因不按办事程序规定执行而出现差错的;

(二)在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时,因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误,超越或滥用职权,采取行政措施失当,以及在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交接中出现差错的;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按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取证、越权处罚以及出现程序过失的。

第六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责罚相当;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

(一)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野蛮粗暴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

(七)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

(八)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九)其他应予追究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行为。

第八条免予追究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范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造成适用依据出现错误的;

(三)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五)违法执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违法执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不应追究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追究错案或过错责任,经交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法制、纪检、监察等方面的人员组织立案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后由有管理权的部门或单位实施研究。

第十条因错案或过错给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赔偿义务机关并已作出赔偿的,应由有故意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纠正违法行为

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

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责令履行职责;

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选先进和考核资格。“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各执法单位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全区交通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抽查结果公平公正;

3、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便于经营者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工作目标严格落实执法程序,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制约,遏制违规执法,执法腐败现象;规范行政执法内容,方便交通企业,提升效率,依法有序规范交通市场。

二、随机抽查的法律依据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公路法、公路安保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和权力清单没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的对象和主体

(一)抽查对象市区交通运输经营者,即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二)抽查主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局属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

四、随机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抽查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权力清单界定,局属各执法单位随机抽查的主要事项为公路、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等方面内容。

(二)抽查方式

1、按照我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不断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2、对全区道路运输检查和监督检查等综合性市场监管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比例按照局要求和部署确定;对单项市场监管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次抽查比例25%以上;对投诉举报多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频次每年至少3次。

五、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内容

1、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抽选过程与结果、抽查事项、抽查程序、抽查结果。保障抽查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条件、办法等。

3、行政权力事项全部公开。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或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随机抽查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到、弄得懂和便于市场主体与群众周知、办事、监督的总体要求,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除保密事项,要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渐公开,随机抽查工作随时公开。

2、落实群众评议制度。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监管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监管主体的知情权、监督权。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监管主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监督检查

1、完善监督举报制度。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认真受理对违反执法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设立执法公开监督举报电话:881XXXX5002(局办公室)、881XXXX5022(局政策法规科)。

2、加大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要强化考核工作,对随机抽查公开的情况、公开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对随机抽查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对随机抽查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局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以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局机关负责人依照规定出庭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局机关负责人,是区交通运输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管负责人。本制度所称的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负责应诉工作的局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二)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三)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局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均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日5日前向受案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同时,可以委托相关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或者熟悉本机关工作的法律顾问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六条局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科室具体承办,政策法规科予以配合。

第七条确认应当由局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经机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出庭应诉的局机关负责人应组织、督导政策法规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及时做好证据、依据及答辩材料的准备及向人民法院的提交工作;庭审时应尊重法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用语文明,举止得体。应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局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应诉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当组织政策法规科及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第九条局机关应积极参与政府和同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充分利用人民法院的统计信息,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理和执行情况,针对局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或规范措施。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基层站所领导初任资格培训制度为全面加强交通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执法能力和领导水平,从2018年起实施交通基层处站所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制度。未参加过任职资格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其职务。按照“先培训、后任职,不培训、不任职”的原则,结合干部任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担任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及班子成员的人员,在干部试用期内参加任职资格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任职资格,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对现任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未参加过任职资格培训,未取得任职资格的,将分期分批组织任职资格培训,对培训不合格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作出任免决定的机关调整其职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交通业务、队伍管理等科目,重点提高基层处站所主要领导干部理论素养、法律水平、交通基础知识、管理能力、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主要培训科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公路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港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等法律法规。培训方式为:基层处站所领导任职前一个月内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组织任职资格培训,由区交通运输局有关领导和区法制办、区法院有关专家授课。培训为脱产培训,培训时间为1-3天。-2-2

交通运输合同优选10

交通局职责 瓮安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交通局的职责与县城市管理局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大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大路运输管理费、大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职责。

(三)加强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进展职责,优化进展交通,大力进展农村交通,加快推动城乡交通一体化。

(四)加强统筹城乡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连接,加强协调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平安的综合运输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进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大路、水路、交通运输业进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并监督实施;参加拟订物流业进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大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引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二)指导交通运输业体制改革工作。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以及交通建设市场,维护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车);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和协调进展。

(三)负责道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指导大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安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担当交通运输通讯、信息和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四)担当大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大路及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质量与平安监督和造价管理,参加实施国家重点大路及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五)担当水上交通平安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平安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通讯导航、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防止船舶污染、航道、港口及岸线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汽车修理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实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管理。

(七)担当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定道路、水路运输相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州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依据上述职责,县交通运输局设4个内设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党政文电收发、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担当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计生等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拟定大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担当专项资金、外汇、信贷、利用外资、政府选购初审等有关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会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负责交通、水路基本建设资金的用法和管理;担当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工申报工作;承办统战、社团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养护科(含交通战备办公室) 担当交通运输业进展战略讨论和编制交通运输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方案,并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方案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担当交通建设项目的报批工作;担当交通战备、交通环保、外资引进和交通运输业统计工作;担当大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大路及水路的建设、维 1 护等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担当大路及水路施工平安管理工作;担当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管理工作;承办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询问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担当大路、水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农村大路建设工作;担当水上交通平安和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交通运输业平安生产、劳动爱护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平安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规范和标准、制定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担当审查承建大路、水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做好受监工程的检查、记录、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提交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参加交通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异;参加受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大路、水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担当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托付的质量监督和单项检测任务。

(四)交通运输监督管理科 负责监督管理城市公共客运和交通运输的进展规划;担当城市公共客运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加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交通平安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引导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交通优化结构和协调进展。 纪检监察机构为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由同级干部担当。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瓮安县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局,为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的线路、数量、价格进行管理和综合掌握;负责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负责城市公交车经营权、线路权的有偿出让和审批工作。内设综合科、业务科。 综合科主要职责:负责党务、人事劳资、方案生育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务日常管理,主持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负责文秘、文书档案、文书处理、大事记、行业车辆档案资料、机要保密;负责所办公会议、职工大会(学习)等会务管理;负责对外接待、各方来信来访接待处理;负责内部平安工作及保卫,_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后勤服、车辆管理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 业务科主要职责:仔细贯彻执行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城市公共强化客运车辆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正竞争,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按期完成所里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断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强化对客运市场的监管,坚持源头驻站管理制度,监督客运经营者根据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制止和查处客运站(场)以及经营者的违规经营;注重调查讨论,熟识和把握客运站(场)的运行班次、客运量等运营状况,不断提升规范化监管力量;加强从业人员的平安、职业道德训练培训。

(二)建立瓮安县县乡大路建设技术服务中心,撤消瓮安县农村大路建设技术服务站。县乡大路建设技术服务中心为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搞好县乡大路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县乡大路的进展规划;负责全县县乡大路建设、改造的立项编制、项目勘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管理。 2 篇二:交通运输局职能 冀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 部门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负责对我市境内客运班线及出租客运经营申请的资格审查,按时限要求发放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负责收集、汇总客运各类统计报表和年报,做好客运及平安管理的各项基础台账。

二、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客运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开、歇业,变更申请和资格资质审查发放和收缴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规范完善车辆档案。

三、依照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对汽车修理企业开、歇业申请和资格资质提出审核或审定看法,并核发、收缴经营许可证。

四、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合法经营许可证。

五、依据道路_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申请从事道路_货物运输经营进行资格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依法对擅自从事道路_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依法检查。

六、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站(场)经营的开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合法经营许可证,对各类站(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平安生产制度的落实状况进行督促 检查。

七、依据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和大路平安爱护条例对货运源头企业非法装载和车辆非法改装进行依法管理,并对恶意超载和改装车辆进行依法检查。 公开服务承诺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理性、规范执法,营造良好的市场进展环境。

二、实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运政。严格落实交通行政执法“四制”,丰富“一站式”行政服务内涵,最大限度便利群众办事。

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质量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坚决杜绝看法生硬、推诿扯皮和门难进、脸难看现象。

四、强化廉洁勤政,树立良好形象。加强训练培训,严守廉政承诺,不断提高运政的执法队伍综合素养。

五、建立考核管理制度,欢迎群众监督。强化内部管理机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准时解决广阔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监督举报热线:031XXXX2350 篇三:大路运输管理所职责 大路运输管理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大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修理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市场平安,爱护道路运输市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进展。

三、对大路运输业的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调解运输纠纷。

四、依据管理权限,审批大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修理和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五、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配合军事部门做好国防后备运输力量的动员和用法,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指导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交通行业的平安监管工作。

六、负责全区客运站场的建设和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和出租车管理,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讨论和预报,制定本区有关行业的进展规划。

七、把握和供应大路运输经济状况,为上级制订进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供应依据;依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和更新车辆方案,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供应新增更新车的需求信息。

八、负责大路运输业各种行业单证的核发、回收和管理,建立各类台帐,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九、负责运输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业户质量信誉考核、旅客投诉处理、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行业管理工作。

九、加强全所督查队伍、科室办公人员的内部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制定辖区内运输督查方案及各种台帐、报表、档案、各岗位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并仔细贯彻组织落实。

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十一、负责全所及两站运政人员的政治思想文化训练,业务素养培训、行业管理、行政执法考核、_治安综合治理、方案生育及日常督查和平安监管工作。

十二、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_、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区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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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肯定的货物或旅客到商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以下是.我今日为大家细心预备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 :在托运蔬菜时因患病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情 原、被告 20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商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20xx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觉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商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 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觉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 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8.9 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托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托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 20xx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全都,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商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7741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担当民事责任。 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造成蔬菜腐烂,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担当赔偿责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明,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1012元,依照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商定的,根据其商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担当赔偿损失420xx元。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0xx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运费7741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xx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关 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 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托付代理关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商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需担当相当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三、运输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缘由也是极其简单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爱护的同时,也必需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爱护。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行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就应当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冷藏商运公司,在承运蔬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当保管的义务,致使蔬菜腐烂变质,在承运方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的状况下,应当赔偿托运方的损失。

四、本案中关 货物赔偿额的计算,适用 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在 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如货物平安准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有利 爱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二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xx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商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签约后,对方付了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状况下执行协议。我方准时供应租用车辆。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商定完成全部义务。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恳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 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商定,对方必需准时供应租用车,确保行车平安,合同商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 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 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状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在三亚市由 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状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方案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方案之内的景点。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担当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 20xx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商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平安。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 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 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 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需遵守协议,必需配合旅游公司的支配,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签约后,旅游公司 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 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商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 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 未果的状况下,向本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协议中的甲方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全部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签约后,旅游公司致函汽运公司称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汽运公司未按商定时间抵达海口及造成游客损伤,属违约行为,旅游公司亦没有按商定的时间,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为同样违约。因此,旅游公司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所付之定金应折抵租车款。因汽运公司的违约造成旅游公司的损失大 商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运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团费23846元和医疗费920元,共计24766元的损失的恳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恳求汽运公司赔偿不按要求所去景点而增加支出2262的费用,不予支持。 解说:

1、本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汽车租用合同纠纷,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商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按规定的路途运输客人,司机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需保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被告的乘客运输到指定的地点,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2、本案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该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了呢?从我国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来看,一般都规定运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即告成立,运输行业一般也认为运输合同经协商全都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运费或购买客票为条件,因此,从有利 保证运输和行业的正常秩序,爱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动身,一般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合同当然成立。

3、依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原告应当根据商定的运输路途将旅客运到商定地点,但未能在商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另外原告在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刹车导致旅客受伤大事,未能为旅客供应平安保障的义务,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担当违约责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运输旅客的义务后拖欠部分运输费用也是没有道理的,其行为同样违约。法院正确认定和划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责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 三 :北京首例索赔第三者险案今宣判人保败诉 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划分出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时,假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先期赔付,保险公司应不应当赔偿其第三者险? 今日上午9时20分,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案宣判。朝阳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主周某4万元。 法院认定,周某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属 保险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之内。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当担当无过错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的应诉代表当即表示要上诉,并称人保不应成为法规冲突中的牺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驾驶起重车在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附近将骑车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阳交通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称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故车祸缘由无法查清。 根据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车主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书,刘某赔偿对方10万元。但此后刘某找到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4万元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事故责任为由拒绝。 在此案开庭审理后的其次天,北京市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该方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该方法将 20xx年1月1日施行。

交通运输合同优选12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汽车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现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1、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公路运输的货物交给乙方承运,乙方负责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使用箱式货车为甲方提供货物运送服务。

二、合同期限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三、价格及结算方式价格为:以合同附件约定价格为准。甲方每次提供货物达到_________吨,乙方应优惠___%,每月提供货物达到_________吨,乙方应优惠___%。结算方式:每月结算,每月______日至______日甲乙双方根据甲方的签收单和乙方的运单对上月的运费进行对帐,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______日内,以支票形式付款。

四、甲方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时间准备好货物,确保托运货物符合国家法规。

2、提供准确的收货人地址,姓名、联系电话。

3、负责货物的包装,并确保包装符合要求。

4、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运费。

五、乙方义务

1、按照甲方要求,确保甲方货物从交货时起,按时到达目的地或收货处。具体到达时间和地点按照甲方要求和交货单严格执行。

2、乙方有义务在甲方发货员交接货物之前,将发车的真实情况告知甲方发货员,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发车情况予以给货。

3、装卸货物时,应认真遵守作业程序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4、确保运输车辆手续合法、有相关的营运资质、车容整洁、货厢卫生。

5、确保所有司机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向甲方提供每次发车司机的姓名、手机号码和车牌号码,并保证司机及时回复甲方信息追踪人员的查询。

6、当甲方向乙方查询其货物在途状态和货物派送情况时,乙方有义务将货物、车辆以及收货人的真实情况告知甲方,不得对延迟发车、堵车、车辆损坏、车辆修理、交通意外、收货人非正常收货等异常情况进行隐瞒。

7、乙方车辆在途中遇到损坏、修理或其他异常情况时,乙方应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甲方,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

8、负责货物运输全程的安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倒货,换车及委托第三方运输。

9、应在货物到达30分钟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提供的收货人,以便甲方的收货人做好接货或交货的准备。

10、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

11、运输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时,乙方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12、甲方可根据情况派遣押车员,乙方要确保司机服从甲方指派的押运人员的指挥。

13、乙方将指定的收货人后,应在两日内将收货人签收原件传真至甲方并在7日内将签收原件返回甲方。

14、对于甲方一次委托的货物,乙方要确保不得分批次运输、分批次送货。

15、乙方同意对承运甲方货物的车辆投保整车货运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保险期限必须覆盖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同时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支付运输服务费的,超过一周每增加一天支付应计运费0.1%的滞纳金。

2、在乙方验货签收后,至甲方的收货方清点签收前发生货物丢失、破损、变质和污染等,乙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甲方,逾期每日按损失价值的0.1%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2日提供相应异常情况证明。

3、由于乙方责任致使货物晚到,晚到12小时减免运输费______%,晚到12—24小时减免______%,晚到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减免运费100%,晚点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4、乙方在运输途中,天气状况、路况、车况等发生异常时,如洪水、冰雪、塌方、修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车辆修理等等有可能影响到乙方车辆延迟发车、在途滞留等,乙方有义务和责任要在30分钟内通知甲方(异常结束后2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异常情况证明),以便甲方及时调整发货方式或做出其他决定,若无及时通告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严格查验收货人的身份,按照交货程序与收货人办理收货签字手续并交货。若乙方没有严格的查验收货人,致使收货人收错货或没有收到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赔要求之日起10日内按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向甲方赔偿。

6、运输过程中因服务质量未达到客户要求而引起客户投诉,发生拒付运费等问题,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委托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7、若乙方不能及时向甲方返回签收单、发货清单,甲方将根据次数扣除该票货物的运费:单次未按要求返单的按__________元/票并从当月运费用中扣除;当月累计达到3次的扣除当月运费的10%;当月累计达到5次的扣除当月运费的30%;年累计超过10次以上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8、乙方不能向甲方返回签收单、发货清单等单证,造成的有关款项无法收回的有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有权制定考核标准对乙方的承运服务进行考核,因乙方的承运服务不能达到甲方考核标准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对乙方进行赔偿。

10、甲乙双方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上述约定的情形之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11、乙方的运单仅作为双方货物交接的凭证,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

七、合同附件

双方需要向对方提供下列文件进行验证:

1、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道路运输许可证。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除本合同约定外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但乙方不按照上述要求操作,每月连续晚点、晚到三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如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运输合同优选13

甲方:乙方:日期:用户指南:该协议资料适用于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实现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利益方(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托运方: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澧县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对企业负责,搞活流通,降低运输成本,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运输合同,并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一、货物名称:烟花鞭炮(纸箱包装)

二、运输方式:采用公路运输、运输车辆由乙方统一调度;

三、运输范围:出湖南常德运到全国各地;

四、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1、甲方必须按运输要求办理好每批货物税务手续及安全运输手续;

2、乙方负责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装货,并将货物安全、及时、数量准确地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及分为卸货签收;

3、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货物完好,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遗失、货损缺件均由乙方按甲方的销售负责赔偿;

4、乙方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按照危货运输规则要求进行;

5、道路上发生的事故,须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安排车辆装货体积必须准确,确保按要求安排货车,货车必须保持车厢整洁,干燥及性能良好。

五、运费结算时间及方式:

1、运费价格:根据路途远近当次定价;

2、凭签收单在签收货物后当次结算,以现金支付;

六、运输合同的有效时限,从20年6月1日至20年6月1日止;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朱XX法定代表人:金XX代理人:代理人:地址:地址:澧县澧阳镇群星居委会电话:电话:/

交通运输合同优选(样本1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