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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宾阳县名誉毁谤律师-吴玲芳律师
    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2号宝资诚大厦七楼
    4.9

    来自36人评价

    帮助人数:1097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8-7887-7061
    更多> #律师简介:吴玲芳律师简介:吴玲芳律师(咨询电话:13878877061),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一年,代理了近千起民刑事案件及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并为多家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并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实务经验;执业前曾在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集团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在合同起草、审核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吴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赔偿及刑事辩护业务,对诉讼案件具有敏锐的把控能力,能敏锐的找到法律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成功案例:1.代理韦女士离婚纠纷,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通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成功判决离婚;2.代理黄女士离婚纠纷,因协议离婚时男方要求黄女士补偿30元同意离婚,黄女士无奈诉讼法院,代理后经过协商,最终男方同意协议离婚,且无需黄女士补偿。3.代理吴某离婚纠纷,女方杨某要求分得近15万元及小车一辆,并争取两个小孩抚养权,最终杨某的诉求被全部驳回,成功为吴某争得两个孩子由吴某抚养,同时,通过律师调取证据,成功为吴某追回杨某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2万元;4.代理梧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件,在该公司面临被执行风险时,成功为该公司申诉启动再审程序,最终为该公司挽回170多万元的损失;5.代理梁某诉前女婿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在仅有40万元借条无任何转账凭证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不仅成功为梁某确认了30万元债权,同时还为梁某之女瞿某,解决了其与李某离婚后尚未解决的房产分割问题;6.代理某酒店买卖合同纠纷,因吕某在该酒店就餐食用木瓜炖雪哈和土茯苓老鸭汤两道菜后,以该酒店非法添加雪哈、土茯苓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酒店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为酒店挽回损失的同时,更维护了酒店的正常经营;7.代理张某民间借贷纠纷,因张某向孔某借款本息合计55万元,张某偿还432500元后余117500未还被诉,成功为张某免去117500元债务;8.担任邱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辩护律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成功改判缓刑;9.为某集团PPP项目并购业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10.为某国有企业并购业务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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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宾阳县名誉毁谤律师-覃英流律师
    广西本航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95号禾田信息港2号研发楼1001室
    5.0

    来自32人评价

    帮助人数:8443
    #律师标签: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7-7808-0059
    更多> #律师简介:擅长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精通公司纠纷、婚姻纠纷、消费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等领域,常年处理协商谈判,合同审查事务。每年处理几十起诉讼案件,经验丰富,接受委托的当事人均有好评。热情耐心,专业敬业,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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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宾阳县名誉毁谤律师-林树昌律师
    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广西南宁市五象大道339号
    5.0

    来自952人评价

    帮助人数:9110
    #律师标签:有团队,高学历
    131-1761-8983
    更多> #律师简介:林树昌,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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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宾阳县名誉毁谤律师-刑事律师韦端宁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1916号
    5.0

    来自193人评价

    帮助人数:1766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6-7717-8323
    更多> #律师简介:韦端宁,男,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2020年被广西律师协会评定为“广西刑事专业律师”,企业高级合规师。2010年执业以来,以刑事辩护、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刑事合规审查与应急管理为主要业务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研习刑事风控及合规业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专注于复杂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案件、涉毒类犯罪案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类犯罪案件、死刑辩护案件等刑事业务。以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做精品案、良心案,先后承办多起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案件:1.百色市吕某走私毒品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2.凭祥市李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3.崇左市农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为十五年);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5.广西上林覃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6.广西武鸣韦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一年六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检察院撤诉并获得国家赔偿);7.广西贺州市某区委副书记黄某涉嫌寻衅滋事、抢劫枪支案(一审2年,仅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枪支罪不成立);8.南宁市覃某非法拘禁案(检察院不捕);9.南宁市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检察院不捕),10.南宁周某合同诈骗罪案(检察院不起诉),11.商某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案(一审四年六个月);12.百色田东县陆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不捕);13.贵港覃塘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14.刘某妨害信用卡诈骗案(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五年,2013年广西十大渎职案件);16.南宁市某馆单位受贿案(一审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二年三个月);17.钦州丁某诈骗罪案(检察院不捕);18.钱某受贿罪案(一审一年二个月);19.桂林市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一审五年);20.梧州市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虚开发票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案(二审);21.王某涉嫌虚开发票案(检察院不捕);22.林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起诉);23.浦北县龙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捕);24.陈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捕);25.青秀区张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26.何某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27.广西罗城县谢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捕,侦查机关撤案);28.兴宁区王某诈骗案(诈骗数额30多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29.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刘某诈骗案(一审判7年,二审介入后,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后罪名变为合同诈骗罪,量刑3年);30.南宁农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三年,二审介入辩护,二审改判为一年六个月);31.贵港市周某诈骗案(“杀猪盘”诈骗,一审认定从犯,获轻刑二年十个月);32.广西罗城县盗窃案(检察院不捕,公安机关撤案);33.南宁市青秀区项某强奸案(开房涉嫌强奸,检察院不捕);34、横州市闭某强奸案(检察院不捕);35.南宁市覃某某诈骗案(不捕取保,检察院不起诉);36.南宁韦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大改判(一审十年,二审变更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改判一年。)37.贵港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公诉机关职务侵占罪未起诉,一审判决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一年一个月。)38.其他:玉林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广西区高院周某受贿案;百色市黄某某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运输爆炸物案;广西龙某某集资诈骗案;广西南宁彭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广西巴马安置区管委会主任李某某涉嫌贪污案;广西宾阳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等刑事案件提供过辩护。韦端宁律师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作风,制定和实施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方案,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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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普通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起诉是必要的环节之一。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刑事公诉权行使的代表者,需依法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提起公诉。然而,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涉及到遭受侮辱、诽谤行为以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事件等自诉案件,若被害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控告,则无需经过检察机关的介入,便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于那些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样允许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损害赔偿 1310次阅读
  • 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判定是否承担法律和赔偿责任,可按以下步骤:确定被告,即实施诽谤造谣者;证明存在诽谤造谣行为,包括多种传播虚假信息的形式;证明有损害结果,如声誉受损、精神创伤、经济损失等;证明行为与结果有必然因果联系。 #损害赔偿 1478次阅读
  • 对于诽谤罪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该行为是否为故意捏造及散布虚构事实;其次,这些虚假事实是否足以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毁损他人名誉。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无端编造他人的负面消息并且肆意传播。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性,即明知其行为将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仍然积极实施。另外,诽谤行为必须指向具体的个人,而非泛泛而谈。若诽谤行为未导致严重的后果,则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犯罪。 #损害赔偿 1486次阅读
  • 对于判定诽谤罪的依据和标准,我们必须充分考虑诸多因素。首要任务便是搜集能够表明确有诽谤行为业已发生的证据,例如与之相关的书面文件、在线聊天记录以及录音录像等等。同时,我们还需确认这些言论乃是蓄意编造的虚假事实,并且已经对您的个人声誉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除此之外,证人证言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倘若有其他人士能够证实他们确实听闻或者目睹了有关诽谤的言论,那么这无疑将成为一份强有力的证据。 #损害赔偿 861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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