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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作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拥有的基础性权利,其意义在于授权律师在不受任何干扰或阻碍的前提下,能够与当事人进行私密且独立的交流。通过这一权利的行使,律师有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全面而深入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案件代理及辩护等环节。这一权利的存在与实施,不仅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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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域差异、案件复杂性以及律师专业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律师费用并未设立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服务费用通常是由各个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经过详细的商议后共同决定的,并且充分尊重市场调控机制这一原则。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律师通常会考虑其工作时长、处理难度、预计投入的时间及精力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收费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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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应在两月内审结,最长不超三月。涉及死刑、民事诉讼或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需最高法院批准。管辖权变更或补充侦查后,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帮信罪宣判时间因案情、是否死刑、民事诉讼、特殊情况、管辖变更、补充侦查等因素而异,通常两月内宣判,特殊情况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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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再审案件中止原判决后,律师作为代理人有权会见、查阅、复制资料、收集证据、参与庭审等。律师的会见权和代理权在再审程序中应受法律保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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