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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品房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黄** 内蒙古-阿拉善盟 房屋买卖咨询 2024.10.09 13:30:17 410人阅读

南京商品房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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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开发企业未能按期履行交房义务,购房群体可据此向开发企业提出催促尽早完成交房的需求,并与之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定最终的交房日期。若经购房人催告之后,开发企业于3个月之内仍然未能如约履行交房义务,则购房群众有权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解除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开发企业未能按时交房的行为,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024-10-09 14:5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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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合约规定时间交付物业,购房者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送催促函件,敦促其加快施工进度并按时交付房产。在购房者发出催促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如果开发商仍然无法按期交房,则购房者有权通过法律诉讼提出解约申请。在此情况下,开发商需按照预先签署的购房合同条款,对未能按时交房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若购房合同中未能明确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政府相关部门公布或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进行赔偿。

2024-10-09 14:1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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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购方可敦促开发公司尽快完成交房工作,并与对方共同商议出确切的交房日期。若经过购房者的正式告知后,开发商仍然在三个月的合规期限内无法履行交房义务,购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除本合同的权力便将自动生效。当开发商延期交房时,他们应当依照双方事先签订的购房合同规定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房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金额或者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就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进行确定。

2024-10-09 13:4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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