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 2021-03-17 15:50:03
律师语音内容:
实践中,发包人拖延结算、欠付工程款情况较为普遍,承包人多会以此抗辩拒绝交付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主要对待给付义务为建设方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和施工方的适当施工义务,在未结算的情况下,施工是否适当尚未确定,该抗辩不能成立,且目前建设方资金不足的普遍情况下不交付工程可能导致建设方不能恢复履行能力。
同时,交付工程并不导致施工人丧失救济途径,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
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合以上原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或者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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