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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残疾人假肢侵害的是其人身权还是财产权

更新时间: 2021-03-03 10:36:05
律师语音内容: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的权利。理解身体权的前提是明白什么是身体。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

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情况。对此有一个判断原则,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亦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

假肢属于一般人可以自由装卸物,不是身体的不可分离的部分,只能是财产。故侵害的是财产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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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残疾人的假肢,仪眼等,侵害的是其人身权?

    在我国,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受保护,但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定性不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受侵害者获得赔偿的多少,也会受到影响。实践中,破坏残疾人的假肢、仪眼行为的性质,要区别对待。

    1)当假肢、仪眼安装在残疾人身上时,应被视为残疾人身体的一部分。这时破坏残疾人的假肢、仪眼的行为,即是对其人身权的侵害,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承担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当假肢、仪眼与残疾人身体分离时,则应当视为物的范畴。这时,残疾人对假肢、仪眼享有的是所有权。破坏行为则是侵害残疾人财产权。应当根据《民法通则》117条的规定,承担与行为人过错程度和损害结果相当的财产责任。

  • 破坏残疾人的假肢、仪眼,侵害的是其人身权还是财产权

    在我国,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受保护,但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定性不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受侵害者获得赔偿的多少,也会受到影响。实践中,破坏残疾人的假肢、仪眼行为的性质,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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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受保护,但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定性不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受侵害者获得赔偿的多少,也会受到影响。实践中,破坏残疾人的假肢、仪眼行为的性质,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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