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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1′54″

    侵占公司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

    任大文律师

    任大文律师

    实际上这个问题包括三种不同主体的犯罪,涉嫌三个不同的罪名。

    第一个如果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这个罪应当按贪污罪论处。其立案标准是3万到20万是数额较大的标准。

    第二种情况是一般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就已有的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是6万以上。

    第三一种是一般人员的侵占罪。根据270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距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15000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告诉的才处理。那么这个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呢是2万。

    收听量:670 2018-09-15
  • 35″

    监视居住到期自动解除吗

    施政律师

    施政律师

    监视居住到期后不会自动解除,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收听量:669 2018-08-01
  • 1′11″

    对包庇罪如何处罚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听量:668 2018-09-26
  • 53″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刘跃律师

    刘跃律师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收听量:668 2018-06-01
  • 1′37″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

    首先,我们了解下什么事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收听量:667 2018-08-10
  • 1′18″

    立案监督申请

    陈萍律师

    陈萍律师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在中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

    2000年1月,高检院审查批捕厅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的解答》,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该解答把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也纳入了立案监督的范畴,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收听量:667 2018-06-13
  • 28″

    非法所得的认定与量刑是怎样的

    张海啸律师

    张海啸律师

    非法所得是通过违法犯罪行为、不正当方法、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得的利益。非法所得与量刑存在密切的关系,对于财产型犯罪,非法所得关系到案件的量刑档次和量刑幅度,违法所得越多量刑越重。

    收听量:666 2018-09-05
  • 27″

    多少岁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张海啸律师

    张海啸律师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收听量:666 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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