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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1′4″

    自留地被征用有补偿吗

    刘跃律师

    刘跃律师

    自留地征收有补偿,自留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收听量:307 2018-05-21
  • 47″

    土地使用权能不能摊销

    苏成生律师

    苏成生律师

    一、购入或者非货币交换得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比如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就决定建成之后的建筑物对外出租,那么从购入的时候土地使用权就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在建造期间不摊销,建成之后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在建期间影响土地使用年限,折旧时应该扣除在建期间的使用年限。

    二、原来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起投入改扩建用于自用时,继续摊销计入在建工程,而地上建筑物停止折旧。


    收听量:307 2018-05-21
  • 38″

    房屋强拆怎么办

    庞石磊律师

    庞石磊律师

    以法律角度来讲首先要看房子是不是属于违法建筑,如不是要看有没有房屋的产权证明,如有产权证明在无通知和处理完补偿问题的情况下遭遇拆迁属违法拆迁,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给予处理解决。


    收听量:306 2018-05-10
  • 30″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苏成生律师

    苏成生律师

    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税的依据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收听量:305 2018-05-16
  • 53″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苏成生律师

    苏成生律师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登记发证。

    如果是划拨土地,受让方还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收听量:304 2018-05-22
  • 35″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多久

    苏成生律师

    苏成生律师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约定的年限大于10年的,比如土地使用权40年,就按照40年摊销。


    收听量:304 2018-05-18
  • 42″

    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如何写

    苏成生律师

    苏成生律师

    第一部分,应该拟定收回的主体单位名称和被收回人的名称。同时标明土地面积及坐落、证号(批文号)、用途,规费缴交情况和抵押查封情况。

    第二部分,结合【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明确补偿价格为多少万元,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以及可能存在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第三部分,主要被收回人协助履行注销抵押登记,涉及查封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收听量:303 2018-05-18
  • 1′11″

    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算

    苏成生律师

    苏成生律师

    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即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能够使用的土地年限不是从转让之日,也不是从开工之日重新计算,而是将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之后的剩余年限。

    例如,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转让时已使用(已经受让土地后非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仍视为使用)7、8年,则新的受让人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33年或者32年。


    收听量:303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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