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可以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有不同的标准。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
(1)非财产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分段累计办法交纳,具体交纳标准如下:不满1万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l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134条的规定,申请支付类案件,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公示催告案件,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