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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1′9″

    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

    周玲律师

    周玲律师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在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应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立遗嘱的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这种特别要件发生时才能生效。同时,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于生效要件。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生效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对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生效规定。

    收听量:915 2018-06-06
  • 1′56″

    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曹书珍律师

    曹书珍律师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收听量:915 2018-06-08
  • 35″

    原告不到庭法院怎么判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经法院传票通知开庭的地点和时间以后,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一般会按撤诉处理,而不是继续审理案件,作出判决。但是,如果被告提出了反诉,那么法院依然可以就被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缺席判决。

    收听量:912 2018-09-26
  • 42″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陈萍律师

    陈萍律师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收听量:912 2018-06-12
  • 20″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陈祺祎律师

    陈祺祎律师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简称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以及所承担的义务或职责。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收听量:909 2018-05-31
  • 1′43″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表现。民法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平等原则最本质的内涵就是人格的平等,即形式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否则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平等待遇)、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平等原则构建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在政治层面上也是最为根本的原则。正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产生近现代社会的各项民主制度。现代法治社会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必然要求具体体现为民法所确认的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责任自负原则、造成损害应根据损益相当的准则进行赔偿的原则、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等,民法的这些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

    2)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平等地受到保护。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收听量:908 2018-06-07
  • 49″

    法院执行的程序

    侯玉平律师

    侯玉平律师

    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也可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未履行的,由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并可由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由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

    5、执行完毕后,由法院办理结案手续。


    收听量:907 2018-06-04
  • 58″

    特别法人的意义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法总则规定了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

    完善《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收听量:907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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