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52条53条的规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