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语音解答 >

语音解答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1′3″

    合同只盖章不签字的效力

    任大文律师

    任大文律师

    合同只盖公章,不签字的效力。一般的说合同只盖公章不签字。是有效的。但是下列两种情况下,只盖章,不签字是无效的。依合同约定系盖章,又要签字才生效的。这种情况只盖章不签字无效。第二,合同约定盖章和签字才生效。这种情况下,只盖章不签字,合同是无效的。除此之外,一般都说合同盖了公章,就是有效的。

    收听量:957 2018-09-18
  • 3′17″

    保证金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任大文律师

    任大文律师

    保证金质押合同生效条件,保证金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两个,

    一个是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根据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客户在银行开户的类型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以及专用存款账户。

    该办法13条规定,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那么为担保目的而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即可采用专用存款账户形式。如果当事人将保证金账户区别于出资人的一般结算账户,使该账户资金独立于出资人的其他财产,那么就构成保证金质押的特定化。反之,如果当事人以一般结算账户设立保证金质押,这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这是第一个生效的条件。

    第二个就是要保证金,要移交债权人占有,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移交债权人占有本质上是要求债权人能够实际控制掌控这个保证金。存款货币虽然不能以动产占有的方式进行移交控制,但是实践中往往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控制的转移,及当事人与存款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约定账户内资金,除非依照职权人的指令,不得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操作。同时账户密码由执权人设定,或将预留的印鉴交给执权人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收听量:957 2018-08-28
  • 1′59″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一种权利,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自始无效的行为。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均可撤销赠与。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是可以的,只是要适应一定的条件,如若满足赠与合同撤销权条件,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撤销合同,并不因附义务而受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收听量:957 2018-06-25
  • 1′53″

    领取失业金要哪些材料

    张海啸律师

    张海啸律师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二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收听量:957 2018-05-28
  • 1′10″

    补充协议必须写的条款有哪些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补充协议必须写的条款主要是:

    (1)整个交易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其中涉及广告、合同、退房、退款甚至离婚和死亡等都应予以充分考虑;其次是对涉及房屋的质量、面积、配套设施及社区环境等方面内容加以明确;最后是对可能产生争议的地方,包括一些有借鉴意义的案例订入协议。

    (2)举证责任。,在诉讼或仲裁中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按照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是无法有效地保护购房者权利的,所以补充协议在某些方面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规定由开发商来承担举证责任,以此来保护购房者利益。

    (3)违约责任。订立补充协议时,应该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每一项义务都意味着责任,每一个责任都会产生违约对应的后果。


    收听量:955 2018-09-01
  • 1′42″

    土地置换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写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恪守上述原则外,互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收听量:955 2018-06-29
  • 2′18″

    合同履行方式约定不明怎么办

    任大文律师

    任大文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2条的规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各种情况的处理。他说,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它使用下列规定,

    第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二,价款和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这是各种约定不明确。对。怎么办的情况,其中。第五点就是说到了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收听量:954 2018-09-03
  • 59″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

    任大文律师

    任大文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造成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收听量:953 2018-09-18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