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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

    什么情形可以进行解除合同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名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收听量:536 2018-09-05
  • 1′1″

    合同中逾期赔偿多少钱

    李慧律师

    李慧律师

    合同逾期要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收听量:534 2018-09-04
  • 3′31″

    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特殊规定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中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属于《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收听量:534 2018-08-24
  • 2′5″

    员工毁约合同怎么赔偿

    任大文律师

    任大文律师

    员工毁约合同。如果合同对违约赔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但是实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的,就赔偿这个损失。那么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中可以约定违约赔偿金呢就是劳动合同法。

    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23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违反相关的保密事项,或者是商业秘密泄露了,那么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收听量:534 2018-08-20
  • 47″

    撤销合同的期限

    周思佳律师

    周思佳律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1年。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说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收听量:535 2018-06-05
  • 44″

    什么是合同倒签

    周思佳律师

    周思佳律师

    合同倒签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合同倒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收听量:534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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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怎样承担

    周思佳律师

    周思佳律师

    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收听量:534 2018-04-24
  • 36″

    合同复印件有效吗

    周思佳律师

    周思佳律师

    一般情况下,合同以原件为准,也就是说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盖红章的合同。而复印件是人们俗称的黑章文件,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复印件和原件核对一致,那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比原件的法律效力低。除非合同签订双方再复印件上重新签字,并注明“经双方协商,该复印件经双方签字后,与原件享受等同效力”。

    收听量:533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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