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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0″

    合同上没填日期生效吗

    任大文律师

    任大文律师

    合同上没填日期。这个问题不一定不生效。生不生效要看合同中对生效的约定是什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说满足了,这个是有效的。那么没填时间这个问题主要的是不便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时间,就存在一个约定不明确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1条的规定,那么时间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根据62条的规定来处理,就是对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履行。但应当对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收听量:846 2018-09-05
  • 1′6″

    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什么

    张卫平律师

    张卫平律师

    关于合同无效的条款规定规定,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的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其中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中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收听量:844 2018-08-28
  • 1′53″

    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

    任大文律师

    任大文律师

    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什么?解除合同的依据。有三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条件成就的时候,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就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4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收听量:844 2018-08-07
  • 1′18″

    仓储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收听量:839 2018-06-20
  • 37″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吗

    周玲律师

    周玲律师

    表见代理并非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行为人已获本人的授权,能以本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其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需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收听量:839 2018-06-04
  • 1′59″

    变更合同需要什么资料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合同的变更权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价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事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变化,价款也随之变化)。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一个新合同的产生,并且对原合同关系所作出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仅限于非要素内容,例如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履行时间、价款及结算方式的变更等等。在非根本性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内容发生变化,即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化,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则构成合同的根本性变更,称为合同的更新。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收听量:838 2018-06-20
  • 1′11″

    合同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占总金额的百分比,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都是合理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收听量:837 2018-06-20
  • 1′59″

    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周思佳律师

    周思佳律师

    建议重新签订合同,不要变更合同主体、不要转让合同。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收听量:836 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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