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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共犯情节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1-06-02 11: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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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同时行为人主观方面也是存在直接故意,即存在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故意。而在职务侵占罪当中也是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那么职务侵占罪共犯情节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对于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并未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定要区分主、从犯;另一方面,某些犯罪行为从客观方面也很难判断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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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条就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第一款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除5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款它规定了两档量刑的标准,第一档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条。

    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我国刑法382条,30083条,就是规定的什么罪呢。就是规定的贪污罪。贪污罪也就是说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和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指这个职务侵占的行为,那就不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而应当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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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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