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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提供社保明细侵害劳动者何种权益

更新时间: 2018-10-08 17:50:49
00:00 1′45″

律师语音内容:

这种做法公司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一方面,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知情权。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以保证基本生活为目的,对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工作机会而没有正常收入来源的人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

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是否正确、及时地履行其缴费义务,直接关系到职工日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对职工影响重大,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向职工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告知义务,以便职工能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有权寻求救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如果公司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置之不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有权对公司作出处罚

用人单位不提供社保明细侵害劳动者何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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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文凤律师

文凤律师

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

文凤律师,女,现任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一直信守“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力争让委托的每一个当事人能够从自身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文律师执业期间,对每种类型的案件都有个人的专业办理方式与合适的切入口: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从事故发生之后,能为交警定责阶段、伤残鉴定阶段以及最后的理赔阶段全程提供服务以及建议;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最佳介入的时间便是协商签署合同的阶段,能够把控风险,若是双方自行协商签订的合同出现纠纷,文律师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的切入点,帮助纠纷的化解,达到胜诉的目的; 对于婚姻家事案件能够积极帮助当事人在诉前取证阶段做好调查取证的工作,在庭审中才能占据主动,争取利益最大化。 执业以来,不论案件大小,文律师以专业的知识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提供最佳的解决方式,也可咨询电话13260730902,希望能尽快的给您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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